HR案例集锦

恩施市白果乡卫生院与蒋红艳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1-2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130


恩施市白果乡卫生院与蒋红艳劳动争议申请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民申字第000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恩施市白果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钟正明,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祎,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红艳。

  再审申请人恩施市白果乡卫生院(以下简称白果乡卫生院)因与被申请人蒋红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土家施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白果乡卫生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陈升武属于财政在编人员,原审判决认定陈升武与白果乡卫生院存在劳动关系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陈升武生前系财政在编人员,其工亡补助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应依照《关于转发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恩市人(2008)33号)文件精神予以核发。且恩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下发文件规定恩施市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申请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定和办理。(三)原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本案当事人谭凤益、陈萌未参加诉讼,一、二审法院均未释明。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陈升武工亡补偿行为属行政行为,法院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干涉政府行政行为。白果乡卫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白果乡卫生院的性质属于财政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法人,陈升武生前系该卫生院派往肖家坪村卫生室的医生。陈升武于1986年8月参加工作,2010年12月15日与白果乡卫生院签订三年期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该合同第五条约定白果乡卫生院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州的有关规定按期为陈升武缴纳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白果乡卫生院申请再审称,陈升武生前系财政在编人员,并提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申报表》、《机关事业单位遗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用以证明。上述申报表、审批表虽加盖有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公章,但并不足以据此认定陈升武生前系财政在编人员。且白果乡卫生院与陈升武2010年12月15日签订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陈升武为该院聘用制工作人员。白果乡卫生院主张该聘任合同系其他人员代签,且合同内容并未实际履行,但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审认定陈升武与白果乡卫生院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认定事实并无不当。

  关于白果乡卫生院主张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陈升武死亡后,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升武视同工亡后,双方均未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故双方对陈升武属于工亡的事实并无异议。白果乡卫生院主张陈升武的工亡补助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应当依照恩市人(2008)33号《关于转发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核算。从上述规定的内容来看,其适用的对象均明确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陈升武生前属白果乡卫生院聘用制人员,且白果乡卫生院的性质亦不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白果乡卫生院称应适用上述规定来计算陈升武的工亡补助金的主张不能成立。《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该条例2010年修订施行,白果乡卫生院称恩施市政府统一规定该市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故而未为陈升武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说法,亦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陈升武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白果乡卫生院来支付,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关于白果乡卫生院主张原审法院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干涉政府行政行为的问题。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申报表》后,蒋红艳对相关费用金额有异议,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蒋红艳作为陈升武的配偶,在陈升武死亡后,作为被告参加陈升武与白果乡卫生院劳动争议案,并无不当。谭凤益、陈萌作为陈升武生前的供养亲属,并非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白果乡卫生院称原审程序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白果乡卫生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恩施市白果乡卫生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严开元

审 判 员  彭晓辉

代理审判员  龚 璟

代理审判员  杨 艳

代理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镇 姣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