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某与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栾某与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书
(2013)一中民终字第064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栾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公司。
上诉人栾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2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栾某、被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栾某在原审法院诉称:
2011年4月13日,栾某进入某公司,任职售前工程师。某公司一直不与栾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为栾某交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经多次交涉无效,栾某于2011年10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同意离职,但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2 250元,拖欠项目提成2726.53元,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共18 801.25元,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6500元;诉讼费用由某公司负担,以上共计70 277.78元。
某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栾某、某公司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栾某是我单位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的,某公司计划招聘的就是非全日制员工,栾某面试时表示要考清华大学MBA,需复习时间,只能兼职,双方一致同意非全日制用工,故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栾某于2011年4月13日到某公司处工作,工作内容主要是撰写招投标文件所需的技术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工作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有某公司提交的栾某在单位的打卡记录为证。由于双方无劳动合同,某公司在工资单上注明非全日制用工,栾某在领取工资时在工资单上签收,可证明栾某的工作性质是非全日制用工。因此若栾某不能提交有效的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栾某工作期间,公司几次与其协商转为全日制用工,但栾某表示要考取MBA,不同意改变用工关系。2011年10月31日,栾某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后与其办理了离职手续。关于栾某工资发放形式,考虑到栾某的学历和工作经验,工资为每月税前6500元,无试用期。工资发放时间,应栾某本人要求,每月通过打卡发放。关于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2 250元及劳动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9、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可订立口头协议,并随时终止用工,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且栾某主张的42 250元,计算错误。栾某无权要求支付项目提成,双方就项目提成未达成一致意见。栾某无权要求支付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受案范围,法律规定公司无需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3日,栾某到北京某计算机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9月9日,北京某计算机有限公司经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某公司。2011年10月31日,栾某向某公司提出辞职。
栾某主张双方系全日制用工关系,向法院提交了考勤打卡记录复印件并提交了证人证言,某公司对考勤打卡记录复印件不予认可,证人黄某出庭作证,某公司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某公司主张双方建立的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并向法院提交了《2011年某员工工资单(非全日制用工)》、考勤打卡记录。栾某对《2011年某员工工资单(非全日制用工)》予以认可,对考勤记录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交反证。《2011年某员工工资单(非全日制用工)》注明“非全日制用工”字样,栾某签字领取工资;考勤打卡记录显示栾某每日工作时间未明显超过4小时。栾某主张项目提成工资,并提交了邮件打印件,某公司对邮件打印件不予认可,称双方未就项目提成达成一致意见。
栾某曾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京西劳仲字[2012]第65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栾某的申请请求,栾某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2011年某员工工资单(非全日制用工)》、裁决书、工牌、银行卡对账单、离职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证实。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关于栾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栾某对于《2011年某员工工资单(非全日制用工)》予以认可,对某公司提交的考勤打卡记录不予认可,但因其提交的考勤打卡记录复印件不具有证据效力,提交的证人证言亦不能构成对于《2011年某员工工资单(非全日制用工)》的有效反证,故栾某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系全日制用工关系,其关于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栾某要求支付项目工资的诉讼请求,其提交的邮件打印件未能有效证明存在项目提成未支付的情形,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栾某主张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且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栾某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栾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对本案关键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上诉人的劳动性质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某公司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同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栾某对某公司提交的《2011年某员工工资单(非全日制用工)》予以认可,其虽对上述工资单中注明双方的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用用工不予认可,但其提交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原审法院据此确认栾某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系全日制用工关系,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栾某关于原审法院对劳动性质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有误的上诉理由以及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栾某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栾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斌
代理审判员 曹燕平
代理审判员 陈栋梁
二○一三 年 七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梁 萌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