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佳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阜新泰达新型保温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案
阜新市佳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阜新泰达新型保温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4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阜新市佳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军。
委托代理人:刘姝曲
委托代理人:蔡立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阜新泰达新型保温建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耕田
委托代理人:王刚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阜新宏达设备租赁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艳朋
委托代理人:李宝祥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包连武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建军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凤良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桂云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建春
再审申请人阜新市佳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阜新泰达新型保温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公司)、阜新宏达设备租赁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原审被告包连武、王建军、邵凤良、姜桂云、吕建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阜民一终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佳烨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吕忠文与佳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我公司在塔吊的租赁和装卸上无选任和指示上的过错,系包连武和宏达公司违约另行委托不具有资质的主体,引发本案。2.阜劳人裁字第(2012)第142号裁决和原审适用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认定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泰达公司,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错误。(二)原审判决佳烨公司承担60万元的赔偿责任,宏达公司、包连武、王建军无责任与事实相悖。1.2011年7月23日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委托我公司处吕忠文死者善后事宜,待事故责任认定后,再另议赔偿及追偿事宜。2.2011年7月24日我公司依据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信访会议精神与死者家属签订了伤亡补偿协议,由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筹措资金60万元支付死者家属。3.赔偿责任主体是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不是佳烨公司。4.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2)细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安财产保险公司、王建军、包连武、王吉春赔偿死者家属217951元。吕忠文的意外身亡,其家属获得80余万元赔款。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泰达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佳烨公司再审申请。理由为:(一)威尼斯花园楼的工程的承包是佳烨公司找到刘玉国做外墙保温,泰达公司供应苯板,刘玉国负责施工,刘玉国以泰达公司名义与佳烨签订外墙保温施工合同,吕忠文是刘玉国找来的施工人员,与泰达公司无关。(二)佳烨公司基于劳动关系提起申诉,泰达公司不是劳动关系争议的被申请人,泰达公司不具备外墙保温资质,佳烨公司将该工程转包,将其经营权发包不具备用工资格组织和个人,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文件规定,受益人是佳烨公司。(三)佳烨公司与受害人吕忠文的家属签订了工亡补偿协议。(四)泰达公司不具备外墙保温施工主体资格,佳烨公司与泰达公司签订的外墙保温施工合同无效。
宏达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宏达公司与吕忠文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是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正确。(二)宏达公司不是适格主体。(三)宏达公司并非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佳烨公司诉称与事实相悖。(四)宏达公司不具备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建军提交意见称:(一)吕忠文属于因工死亡。1.佳烨公司是威尼斯花园C-1号、C-2号、C-3号楼的施工总承包人。2.佳烨公司的项目经理蔡立新与无施工资质泰达公司签订了《外墙保温施工合同》。3.泰达公司雇佣刘玉国施工,刘玉国又介绍吕忠文做外墙保温施工,刘玉国、吕忠文均属于农民工。4.佳烨公司项目经理蔡立新租用了无拆卸资质的自然人包连武所有塔吊并签订了《塔吊租赁合同》。(二)原审认定佳烨公司与吕忠文存在劳动关系正确。(三)王建军不是连带赔偿责任义务主体。
包连武提交意见称:(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佳烨公司再审申请。因我与吕忠文没有法律关系。(二)我与佳烨公司是租赁合同关系,我提供了符合合同没有质量问题租赁物,即完成合同义务。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过程中,造成吕忠文人身损害与我无关,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佳烨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汇金·威尼斯花园C-1某、C-2某、C-3某楼工程的楼体外墙外保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外墙外保温施工资质的泰达公司,且吕忠文是在佳烨公司承包工程C-3某楼西南侧六楼外平台处进行外墙保温作业时,被马文才驾驶的汽车吊伸缩臂击中,致吕忠文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佳烨公司对泰达公司在申诉期间提供证人刘玉国的证言,虽然对刘玉国证实的其是佳烨公司项目经理蔡立新联系其做外墙保温施工的事实有异议,但对刘玉国证实事发后,蔡立新给刘玉国一万元钱的证言真实性无异议。因此,佳烨公司与吕忠文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另外,事发后,2011年7月24日佳烨公司与吕忠文的家属邵凤良签订了《伤亡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佳烨公司)、乙方(邵凤良)明确自愿以双方确认的补偿项目和数额为一次性补偿的最终意见,双方均确认签字后生效,且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佳烨公司自认与吕忠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虽然佳烨公司在原审庭审及申请再审期间称是受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签订的《伤亡补偿协议》,但该协议中明确写明了甲方为佳烨公司,乙方为邵凤良(吕忠文之妻),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故原审认定吕忠文与佳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综上,佳烨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阜新市佳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景祥
审判员张颂秋
代理审判员王双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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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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