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杰与辽宁三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葛杰与辽宁三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四民申字第001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葛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三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洪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荣华,辽宁红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葛杰因与被申请人辽宁三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抚中民二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葛杰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葛杰的劳动报酬为月2000元是错误的。2、二审不支持拖欠年工资10万元、加班费的认定是错误的。3、二审不支持社保费是错误的。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改判由辽宁三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赔偿社保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加付赔偿金等共141.2万元。
辽宁三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1、葛杰所提出每月工资3000元没有事实依据。经历几次法庭调查,葛杰均承认其报酬为每月2000元,并有其签字的工资单为证。2、葛杰主张其年薪10万元没有任何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关于葛杰主张的工资问题。2006年6月葛杰到辽宁三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受用人单位管理,领取报酬,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发生争议,葛杰主张其月工资3000元,同时又主张年工资为10万元,本身就相互矛盾,同时,其提供的2011年6月9日的收条,亦证明其每月工资为2000元,原审依现有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确认葛杰工资每月为2000元并无不当。
关于葛杰主张加班费问题。葛杰负责辽宁三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和党务工作,同时还代理法律事务,对此辽宁三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另行支付报酬,现其提交的签到薄等材料可证明加班事实,但加班内容无法确定,是否与法律事务相关无法排除,因此,该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葛杰主张社保费的问题。葛杰是大商集团抚顺商业城有限公司内退职工,其社保费已经由大商集团抚顺商业城有限公司交纳,与辽宁三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未建立社保关系,因此,不能向辽宁三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此权利。
综上,葛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葛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罗建华
代理审判员 李 华
代理审判员 吴 昊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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