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芳与新乡市金鑫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黄芳与新乡市金鑫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中民申字第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芳。
委托代理人:李翔。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乡市金鑫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锡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黄芳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市金鑫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新中民一终字第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芳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2011年制定,从2010年实行《关于员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得到支持。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被申请人没有安排申请人享受2008年、2009年的年休假,应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申请人300%年休假工资报酬。该条款与该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存在矛盾。3、申请人要求的生活费、加班费在上诉状明确要求保留诉讼权利,但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没有明确申请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另行请求,属判决不明。综上,申请人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九、十一、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金鑫公司答辩称:1、金鑫公司制定的年休假制度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令。2、被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自愿解除劳动关系,金鑫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3、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生活费及加班工资的诉求,并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应直接受理。
本院认为:一、关于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制定的。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但该条例并未规定单位必须制定关于年休假的规章制度,被申请人2011年制定《关于员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并未违反该条例,故申请人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二、关于是否应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依据年休假条例,对于被申请人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加付赔偿金,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要求支付300%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其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反映解决该问题。
三、关于生活费、加班费问题。因生活费和加班费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两项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本院二审不予审查并无不当。
综上,黄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九、十一、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海林
审 判 员 贾海荣
代理审判员 胡水清
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梦思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