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与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李华与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3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华。
委托代理人:许德昱,辽宁尊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阎凤明,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毛翔,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李华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设计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华申请再审称:其与东北设计院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东北设计院要求李华下岗待业属于严重违法。东北设计院应当从要求李华下岗待业时按照沈阳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本案社会保险费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东北设计院应当按照同期单位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东北设计院应当给付住房公积金。李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东北设计院提交意见称:李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存在劳动关系,现李华提出东北设计院应为其恢复工作一节,其实质是要求用人单位给其安排具体的工作岗位,但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故原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李华提出东北设计院应当从要求李华下岗待业时按照沈阳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一节,因工资是对付出劳动的人给予的报酬,李华自1999年未向东北设计院提供劳动,其提出的给付工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关于李华提出东北设计院应当按照同期单位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一节,因东北设计院已为李华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现因缴费基数,双方发生争议。而缴费基数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原判决对李华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审理,并无不当。关于李华提出东北设计院应当给付住房公积金一节,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景祥
审 判 员 张颂秋
代理审判员 王 双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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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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