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龙口市北马兴林石材厂与李云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上诉案

2015-11-2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35

龙口市北马兴林石材厂与李云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烟民一终字第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市北马兴林石材厂。

负责人:兰书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清宇,招远市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超。

委托代理人:马国盛,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口市北马兴林石材厂(下称兴林石材厂)因与被上诉人李云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李云超在上诉人兴林石材厂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交纳社会保险金,工资结算为计件工资。关于工作的起始时间双方陈述不一。被上诉人陈述其自2013年5月13日到上诉人处工作至2013年8月25日;上诉人陈述被上诉人自2013年8月18日工作至2013年8月24日。被上诉人陈述其与李云申(另案的被上诉人)合开一台切机,工资两人均分。2013年5月13日至7月6日两人工资共25964元(每人12982元),上诉人已给付。2013年7月7日至2013年8月25日两人工资为20365元,扣除被上诉人已支取的500元、李云申已支取的1000元,上诉人尚欠工资18865元。因李云申自8月9日开始生病,工作量较少,故被上诉人主张的工资数额比李云申的多,为11865元。上诉人陈述被上诉人与李云申合开一台切机,两人只在上诉人处工作7天,工资数额为2397元,扣除两人已支取的1500元,余额为897元。上诉人未提供被上诉人的考勤表,未提供被上诉人的工资表,只提供一张2013年8月18日至8月24日被上诉人的工作量及工资计算单。被上诉人认为此单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的一段时间,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真实完整的入离厂时间。2013年9月11日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为被申请人申诉至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拖欠申请人2013年7月6日至2013年8月25日工资11865元及25%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2966.25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12000元。当日,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龙劳人仲案字(2013)276号决定书,以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为由,决定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受理。2013年9月23日被上诉人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上诉人支付拖欠被上诉人工资11865元(2013年7月6日至2013年8月25日工资)及25%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2966.25元。2、支付申请人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2013年5月24日至2013年8月25日工作不到半年,按照每月工资6000元的半个月工资3000元)。3、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合同一倍工资12000元(2013年6月24日至8月25日的双倍工资)。

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被上诉人提交的仲裁决定书、通话录音材料、上诉人提交的工作量及工资计算单、被上诉人支取工资的收条等认定上述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对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无异议,但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是从事石材行业短期加班职业的人员,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故上诉人的辩称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双方对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的起始时间主张不一,被上诉人主张为2013年5月13日,上诉人主张为2013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上诉人未提交考勤表等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应按照被上诉人主张的2013年5月13日至2013年8月25日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的工作时间。上诉人未提交被上诉人2013年5月13日至8月17日的工资表,故该期间被上诉人的工资亦应按被上诉人主张的数额计算。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共工作3个月零12天,工资总额为25347元,月平均工资为7455元。扣除上诉人已支付的12982元及被上诉人支取的500元,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工资1186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故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11865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966.25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给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被上诉人主张3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应予支持。被上诉人主张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应支付的一倍工资12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支付一倍工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上诉人主张的数额12000元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参照我国现行的劳动行政法规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判决:一、龙口市北马兴林石材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李云超拖欠工资款人民币11865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6月14日至8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人民币12000元,共计人民币26865元。二、驳回李云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龙口市北马兴林石材厂承担。

宣判后,上诉人兴林石材厂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未提供考勤表、工资表为由,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共计26865元,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以来源不明的单证为据且对其在上诉人处工作时间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以上诉人举证不能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不利后果,属举证责任分配失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给付所欠被上诉人工资,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劳动者只要完成了初步证明其在用人单位劳动的举证责任后,证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于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提供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是单位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中,双方对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无异议,对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的时间双方产生争议,对此上诉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审法院依法认定被上诉人主张的时间为其在上诉人处工作时间并无不当。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考勤表和工资表等证据,故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的主张认定上诉人应支付所欠被上诉人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于法有据,判决正确。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龙口市北马兴林石材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卫东

审判员吴继辉

审判员陈晓彦

二0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重霄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委托律师收费价格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

  • 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委托律师收费价格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

  • 请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

  • 劳动报酬纠纷律师要怎样收费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

  • 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委托律师,律师费怎么算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