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笑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谢亚君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宁波笑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谢亚君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甬仲撤字第30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宁波笑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钰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邦国,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燕,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谢亚君。
申请人宁波笑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笑博公司)与被申请人谢亚君劳动争议一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甬鄞劳仲案字[2013]第436号仲裁裁决,裁决:笑博公司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谢亚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 000元。笑博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笑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是:1.谢亚君于2011年6月中旬进入笑博公司担任宁波地区部门经理,其工作内容、业绩要求、工资待遇等都是总经理与其口头约定,根本没有签订过什么劳动合同。现谢亚君突然提交的一份所谓“劳动合同”,经核实,是其利用职务之便滥用公章,私自与自己制作了一份“劳动合同”。因此,仲裁裁决对“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认定是完全错误的。2.聘用与解除的约定,都是由总经理与谢亚君协商达成的,工资的确定与递增、离开的时间节点、财务结算、工作移交以及经济补偿数额等,经过多次谈话,经常用短信联系,双方一直在友好协商,工资结算发放数额与先行补偿金支付3 000元,谢亚君也是同意并且认领签字的。3.根据公司业务经营的具体实际,部门经理需要经常外出联系业务,公司为谢亚君做了油卡,每个月由财务部门注入1 000元,超出部分由本人负担,离职时必须退还。而谢亚君决定离职时,油卡尚有余款3 097.40元,结账时公司要求其退还遭拒。
被申请人谢亚君答辩称:要求驳回申请,维持原仲裁裁决。
在举证期限内,申请人笑博公司向本院提交“中国石化加油IC卡额度预分配申请表”复印件11份,拟证明笑博公司曾向谢亚君的油卡中打入钱款,离职时还有剩余。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缺乏必要的关联性,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等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从甬鄞劳仲案字[2013]第436号仲裁裁决书的表述来看,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该裁决并非未依据“劳动合同”,也未显示谢亚君曾向该委提交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申请人笑博公司主张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进而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波笑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关于撤销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甬鄞劳仲案字[2013]第436号仲裁裁决。
申请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宁波笑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晖
审 判 员 樊 瑞 娟
代理审判员 梅 亚 琴
二○一三年七月三日
代书 记 员 吴 佳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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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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