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四川省宇田商贸有限公司与于蓉娟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1-2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66

四川省宇田商贸有限公司与于蓉娟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成民终字第32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宇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清翠,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蓉娟。

委托代理人沈萍,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宇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蓉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2)金牛民初字第6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于蓉娟在2011年2月至2011年7月期间系四川帝航防护栏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帝航公司)业务员。2011年8月1日,于蓉娟向帝航公司辞职。后于蓉娟到宇田公司工作担任业务员。2011年8月5日,于蓉娟代表宇田公司与成都荣盛鼎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及安装合同书,上面盖有宇田公司的合同专用章;2011年8月20日于蓉娟在发货单的收货人处签名;在此期间,宇田公司向成都荣盛鼎安全设施有限公司转账,其账号为xxx****32。工作期间宇田公司未与于蓉娟签订劳动合同,亦未购买社保。2012年3月5日宇田公司的员工张明给于蓉娟发了一条短信,其内容为:“刘利昨晚通知护栏项目取消,都不用到公司上班了……”于蓉娟收到短信后未到单位上班。由于宇田公司未为于蓉娟购买社会保险,同年3月14日于蓉娟向宇田公司邮寄送达了一份《离职通知书》,要求与宇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于蓉娟离职时,未领取2012年3月的工资。

原审法院另查明,帝航公司出具的2011年6、7月份公司工资表,显示于蓉娟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500元;于蓉娟在6月份工资表上签字确认。2012年7月5日帝航公司出具证明,其内容为于蓉娟在2011年2月至2011年7月系该公司业务员,负责防护栏销售工作,因销售业绩不好,自动离职。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采信了产品购销合同、成都客户联系单、仲裁裁决笔录、快递查询单、庭审笔录等证据。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于蓉娟是否系宇田公司单位的职工是本案判决的关键。帝航公司出具2011年6、7月工资表及书面证明,证实于蓉娟在2011年2月至2011年7月系该公司业务员的事实;故在此期间应确认于蓉娟在帝航公司工作。2011年8月5日,于蓉娟代表宇田公司与成都荣盛鼎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及安装合同书,上面盖有宇田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发货单及宇田公司的付款行为均证实于蓉娟在2011年8月初在宇田公司单位工作;故于蓉娟在宇田公司处工作的时间应确认为2011年8月5日较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由责任提供证据,”宇田公司称与于蓉娟系双方合作关系,但未提供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及于蓉娟提成的证据,且宇田公司所提供的员工工资表明确记载张明是宇田公司单位职工,故其否认于蓉娟不是该公司员工的观点,不予支持,对于蓉娟关于其“月平均工资2000元”的陈述予以采纳。在工作期间,宇田公司未与于蓉娟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其满一个月的次日”的规定,对于蓉娟要求宇田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宇田公司应该向于蓉娟支付2011年9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2000. 00元(2000/月×6个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的规定,宇田公司应该支付于蓉娟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2011年8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期间于蓉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属实;但由于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行政义务,因欠缴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是国家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的行政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对于蓉娟就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可依法请求相关行政部门保护其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的规定,判决:  宇田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于蓉娟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余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原审原告宇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宇田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为:于蓉娟系帝航公司的员工,而非宇田公司的员工。于蓉娟与宇田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宇田公司的所有员工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并且所有员工均实行上下班指纹打卡制度,而在公司的指纹考勤机和考勤表上均没有于蓉娟的考勤记录,故一审法院认定于蓉娟与宇田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并判决宇田公司向于蓉娟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4000元,属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于蓉娟答辩称,其受宇田公司的管理,与宇田公司构成劳动关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于蓉娟代表宇田公司与成都荣盛鼎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签订的《四川宇田防护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购销及安装合同书》上加盖有宇田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且宇田公司的发货单以及成都荣盛鼎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付款的行为能充分印证该合同的真实性,故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并结合帝航公司出具的关于于蓉娟离职的证明,宇田公司的工资表、以及张明于2012年3月5日给于蓉娟发短信的事实,认定于蓉娟自2011年8月初在宇田公司上班,与宇田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宇田公司辩称其与于蓉娟系合作关系,但对此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宇田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因宇田公司未与于蓉娟签订劳动合同,未为于蓉娟购买社保,于蓉娟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故一审法院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四十条以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宇田公司向于蓉娟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4000元并无不当,对宇田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四川省宇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唐 健

审 判 员 陈正霞 

代理审判员 王 嫘

二O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牛玉洲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