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继海与青岛利祺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倪继海与青岛利祺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青民一终字第5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倪继海。
委托代理人杨小星,即墨七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利祺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秀君,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远德,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倪继海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利祺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4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祺公司在一审中诉称:倪继海不是利祺公司的职工,其从未到利祺公司工作过,与利祺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及任何其他关系。倪继海自述2012年11月27日7时30分下班途中往家走发生交通事故,地点在环秀办事处叫儿埠。倪继海家住北安办事处泥洼村,往家走是走不到叫儿埠去的,倪继海所述相互矛盾,可见其是在虚构事实。为维护利祺公司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依法确认利祺公司和倪继海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倪继海承担。
倪继海在一审中辩称:倪继海在仲裁时提供的工作服、同事的证人证言、村委的证明,可以证明倪继海是利祺公司职工,通过事故认定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可以证明倪继海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以及地点,同时可以证明倪继海是在下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利祺公司所说的倪继海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以及地点系当时倪继海仲裁申请时笔误所致,利祺公司不能因倪继海的笔误就否定倪继海是利祺公司职工这一事实。综上,倪继海是利祺公司职工。且其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是工伤,请求驳回利祺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判决,确认倪继海与利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倪继海称2009年经本村人介绍到利祺公司从事冲压工作,发生交通事故时还在利祺公司工作。倪继海工作期间未与利祺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利祺公司也未为倪继海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此,利祺公司不予认可。
2011年5月17日,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2011年5月17日19时30分倪继海在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周南村84号门前发生交通事故,倪继海不负事故责任。2011年5月20日,倪继海到即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5月26日出院。倪继海称出院后又回到利祺公司进行工作至2011年9月30日,利祺公司不予认可。
倪继海于2013年4与23日向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倪继海与被申请人利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即劳人仲案字(2013)128号裁决书,裁决倪继海与利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利祺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在仲裁过程中,倪继海所在的泥洼村委会于2013年5月22日出具证明,称“兹证明我村村民倪继海自2009年在青岛利祺机械有限公司上班,2011年5月17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泥洼村委会于2013年6月10日出具证明,称“倪继海2013年5月22日出具的村委证明,该证明村法定代表人不知情,村委未授权出具该证明,该村委会也不知晓倪继海与青岛利祺机械有限公司上班的事实。”同时,2013年6月13日泥洼村委会会计潘相太出具证明称,“倪继海来找我,让我给他出个证明,我不知道他在哪个单位上班,他就让我给写个,我就给写了个证明。”2013年12月3日,经一审法院调查潘相太,潘相太称并不知道倪继海在何处工作,只是倪继海让其帮助开个证明,就给开了。对此,倪继海称自己提交的5月22日村委证明在先,并且有村委的公章为证,仲裁后利祺公司就威胁证人,对潘相太所言,倪继海不予认可。
在仲裁过程中,倪继海提交证人黄某、王某的书面证言。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联系,两证人不愿出庭接受质证。倪继海则称证人系受到利祺公司的恐吓威胁,不敢出庭作证。
一审法院认为,倪继海称自2009年就到利祺公司从事冲压工作,2011年5月17日19时30分倪继海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住院治疗后又回到利祺公司继续工作,一直工作到2011年9月30日,10月1日放假后再未回到利祺公司工作。对此,倪继海在仲裁中提交证人黄某、王某的书面证言以及倪继海所在的泥洼村委会的证明,证明自己在利祺公司工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倪继海所在的泥洼村委会又出具证明,证明“倪继海2013年5月22日出具的村委证明,该证明村法定代表人不知情,村委未授权出具该证明,该村委会也不知晓倪继海与青岛利祺机械有限公司上班的事实。”经调查该村会计潘相太,其称并不知道倪继海在何处工作,只是倪继海让其帮助开个证明,就给开了。证人黄某、王某拒绝出庭接受质证,不符合证据规则,其证言一审法院无法予以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倪继海未能提供有利证据证明自己与利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倪继海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倪继海要求确认与利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倪继海负担。
宣判后,倪继海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倪继海上诉称:一、倪继海与利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已经查明事实,并作出即劳人仲案字(2013)128号裁决书,裁决倪继海与利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在一审审理期间利祺公司曾派人多次威胁倪继海的证人致使证人不敢出庭作证。倪继海申请法院依法调查证人,一审法院却只调查了对倪继海出具不利证明的村委会计潘相太,没对证人进行调查,也没对证人为何不出庭接受质证进行调查。三、北安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所有村庄的公章都存放在办事处统一管理,以各个村委名义出具的证明等书面文件需加盖公章的必须经该村法定代表人及村党支部书记共同签字认可后方可到办事处加盖公章。本案中泥洼村委于2013年6月10日出具的证明称“倪继海2013年5月22日出具的村委证明,该证明村法定代表人不知情,村委未授权出具该证明,该村委会也不知晓倪继海与青岛利祺机械有限公司上班的事实”显然与事实不符。四、倪继海在一审审理期间曾多次申请一审法院与倪继海一起去利祺公司进行事实调查,但一审一直对倪继海的申请不予理睬也未给予倪继海明确的答复。五、如果一审判决属实的话,那么倪继海或许已经涉嫌诈骗,倪继海请求立案处理。以上可见一审判决明显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倪继海与利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利祺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案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倪继海主张其与利祺公司自2009年6月起至2011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证人黄某、王某的书面证词、泥洼村委会的书面证明、工作服予以证明,利祺公司不予认可。对此,本院审查认为,证人黄某、王某未出庭作证,不符合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本院对上述书面证词不予采信。泥洼村委会针对倪继海是否在利祺公司工作问题先出具书面证明予以认可,后又否认之前出具的书面证明,前后陈述矛盾,且泥洼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不具备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定职责,其无权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出具证明文件,故本院对以上书面证明不予采信。倪继海提交的工作服系孤证,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倪继海就其与利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倪继海申请法院到利祺公司调查有关事实问题,本院认为因倪继海该项申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故本院对倪继海该项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上诉人倪继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倪继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董则明
代理审判员李蕾
代理审判员齐新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郇小雪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