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东莞市博美佳厨具有限公司与李先余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1-2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09

东莞市博美佳厨具有限公司与李先余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7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博美佳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元海莲,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能彦,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先余。

  上诉人东莞市博美佳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美佳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先余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6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李先余于2013年3月15日入职博美佳公司工作,担任喷房组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4-6月实发工资分别为2980元、3999元、3915元。2013年7月26日李先余以“有事,另有发展”为由提出辞职,后于2013年8月1日离职;离职前2013年7月的工资未结清。

  随后,李先余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塘厦仲裁庭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博美佳公司:支付2013年7月工资3455.85元;2013年4月至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元。该仲裁庭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东劳人仲院塘庭案字(2013)4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博美佳公司支付李先余2013年7月工资3455.85元;2013年4月15日至7月31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353元;驳回李先余的其他仲裁请求。博美佳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本案诉讼。李先余未提起诉讼。

  庭审中,李先余提供了账户回单、银行交易流水、工牌及辞职信及2013年7月的员工考勤记录表、员工签到表、离职职员工资表等复印件予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李先余称发放工资尹升哲是公司的股东,博美佳公司对此均不予确认,博美佳公司称不清楚发放工资的人员是谁,对于李先余提供的所有复印件证据均不予确认。

  根据李先余的调查取证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塘厦仲裁庭调取了笔录、工资表、考勤签到表、还跟两名员工做了谈话笔录。该员工考勤记录表、员工签到表的格式、项目与李先余提供2013年7月份的员工考勤记录表、员工签到表相一致;该员工工资表显示李先余2013年4月应发工资3050元、实发工资2980元、5月应发工资4030元、实发工资3999元,6月份应发工资4050元、实发工资3915元,其中实发工资数额与李先余主张的数额相一致。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博美佳公司的营业执照、李先余的身份证、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存款账户回单及银行交易明细、离职员工申请表、员工签到表、考勤记录、工牌、辞职申请表、工资条、仲裁笔录及调查笔录等及本案一审庭审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对调取2013年4月至6月员工考勤记录表、员工签到表、员工工资表予以确认。李先余于2013年7月26日以“有事,另有发展”为由提出辞职,后于2013年8月1日离职;对于李先余7月份工资未领取,当月应发工资为3646元,实发工资为3455.85元,予以确认。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博美佳公司是否须向李先余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博美佳公司在李先余2013年3月15日入职后未按规定与李先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博美佳公司未举证证明曾通知李先余签订劳动合同而李先余明确拒签,博美佳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责任。博美佳公司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李先余的诉讼主张,不予采纳。博美佳公司依法须向李先余支付2013年4月15日至7月31离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结合前述查明及认定的工资数额,该二倍工资差额为(3050÷30)×16+4030+4050+3646=13353元。博美佳公司认为无须计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博美佳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李先余支付7月份未结工资3455.85元。二、博美佳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李先余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353元。三、驳回博美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博美佳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一审受理费5元,由博美佳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博美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博美佳公司与李先余不存在劳动关系。李先余在仲裁阶段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博美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庭的调查不是程序方面事实的调查,而是实体调查,属于违法,也没有经过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综上,博美佳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博美佳公司无需向李先余支付工资3455.85元及二倍工资差额1335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李先余承担。

  李先余针对对方的上诉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博美佳公司与李先余之间是否曾存在劳动关系,如存在劳动关系,博美佳公司是否需支付李先余2013年7月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博美佳公司主张李先余在仲裁阶段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博美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庭的调查不是程序方面事实的调查,而是实体调查,属于违法,也没有经过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首先,由原审法院调取的仲裁庭庭审笔录显示,李先余在仲裁时有提交厂牌、辞职申请表、东莞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公司平面图与2013年7月工资表、考勤表、签到表,只是博美佳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而非博美佳公司所主张的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其次,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可见,仲裁庭有权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上述调查取证并不违法;再次,仲裁庭从博美佳公司处调取的证据有交李先余签名确认,并且上述证据在原审法院庭审时也有质证,能作为定案依据。故博美佳公司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博美佳公司主张与李先余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从李先余提交的证据及仲裁庭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来看,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李先余与博美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博美佳公司主张与李先余不存在劳动关系是不能成立的,本院不予支持,应采信李先余关于其入职时间、2013年7月工资未领及博美佳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故博美佳公司应向李先余支付2013年7月工资及自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未与李先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博美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莞市博美佳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 卫

  审 判 员  陈文静

  代理审判员  雷德强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邝彩珍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