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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万斌与重庆曙光涂装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2015-11-2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77

彭万斌与重庆曙光涂装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一中法民申字第000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万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曙光涂装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吉,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彭万斌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曙光涂装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彭万斌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彭万斌的月工资为3500元,原生效判决错误认定为每月1050元,请求撤销原判,予以再审改判曙光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92元。

被申请人曙光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原审判决对彭万斌的工资标准计算正确,彭万斌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上一劳动合同期满后的次月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彭万斌与曙光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1月31日到期,到2012年4月17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止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曙光公司应当自上一劳动合同期满后的次月即2012年3月1日起至2012年4月17日期间向彭万斌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在原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彭万斌的工资标准各执己见,法院采信由彭万斌本人签字的离职前11个月工资表及彭万斌本人认可的2011年4月工资为3379.32元,来确定彭万斌自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的工资,并根据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通知,对2011年、2012年彭万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月份,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补足认定,2012年3月工资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月补足,按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2012年4月工资应为1331元/月,曙光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为1784元(1050元/月+1331元/月÷21.75天×12天),工资标准计算方式正确。

综上,彭万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彭万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余华

审判员张玥

代理审判员王依林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潘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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