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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捷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与颜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5-11-2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71

天捷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与颜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5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捷广告(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

委托代理人郭会娟,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某某。

上诉人天捷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捷广告公司)、上诉人颜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捷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会娟,上诉人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颜某某于2011年4月18日入职天捷广告公司工作,任高级人力资源总监。同年5月3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13年4月17日止,颜某某月薪为:基本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8,000元(税前)+在岗津贴3,000元。2011年7月5日起,颜某某因怀孕开始请病假;同年11月24日,颜某某向天捷广告公司申请自12月7日起的产前假,天捷广告公司以人手紧缺为由,予以拒绝,要求颜某某回岗上班。12月1日,颜某某经上海衡山虹妇幼医院诊断为妊娠高血压,颜某某再次向天捷广告公司申请产前假,但天捷广告公司未予批准。2012年2月25日,颜某某难产分娩。2012年2月10日至6月24日期间,颜某某休产假。6月21日,天捷广告公司向颜某某发邮件称:你自2011年7月4日通知怀孕后一直未来上班,你的职位(HR)长期处于空缺状态,公司对此进行了调整,已取消此职位……公司会考虑新的岗位……等待6月29日与你直接沟通。颜某某于6月25日起回天捷广告公司前台上班,并工作至8月27日(其中,7月23日-7月27日、8月2日为病假),之后未再上班。期间,天捷广告公司按18,000元的标准支付颜某某工资,未支付颜某某在岗津贴。颜某某曾就津贴、请假等事宜,与天捷广告公司多次通过邮件形式交流。8月27日,颜某某告知天捷广告公司“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2年6月29日,天捷广告公司以颜某某“不配合补办入职手续”为由,向颜某某发出“警告信”,要求颜某某在7月2日下班前配合办理入职手续。7月2日,天捷广告公司以颜某某6月29日迟到、早退为由,向颜某某发出“记旷工一次”的处分通知。7月10日,天捷广告公司以颜某某“再次拒绝办理入职手续”为由,再次向颜某某发出“警告信”。7月27日,天捷广告公司以颜某某7月23日-7月27日“未正常出勤”为由,向颜某某发出“记旷工五天”的处分通知。8月1日,天捷广告公司以颜某某“当天未出勤”为由,向颜某某发出“记旷工一天”的处分通知。9月3日,天捷广告公司以颜某某“自8月28日起一直未上班,也未任何请假说明”为由,向颜某某发出“你的行为按旷工处理”的通知。2012年9月14日,仲裁委庭审阶段,颜某某向天捷广告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原审法院再查明,天捷广告公司的月工资计算日为本月26日至次月25日。2012年7月,天捷广告公司支付颜某某工资5,319.59元,其中:7月5日按全额工资支付;7月6日-7月7日,按基本工资的80%支付;其他病假工资按最低工资发放;8月至9月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天捷广告公司病假工资1,296.83元和2,952元;10月发放3,771.20元;11月至12月及2012年1月按1,280元/月发放;2012年2月至6月天捷广告公司共计发放颜某某工资26,546.65元。2012年6月29日,颜某某早退2小时;7月23日至25日病假。天捷广告公司按颜某某6月29日旷工1小时,7月23日至25日三天旷工处理,发放颜某某工资12,954.34元;8月工资未发放。社保部门已支付颜某某生育生活津贴25,826.90元。

原审法院又查明,颜某某于2011年6月12日-6月17日、6月27日-6月30日赴外地出差。颜某某向天捷广告公司提交的出差报销单载明:金额2,338元、2,137元(其中出差天数5天,天捷广告公司同意报销2,002元),根据天捷广告公司出差费用的规定,餐费补贴100元/天。

颜某某(申请人)于2012年8月29日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天捷广告公司(被申请人)支付2011年7月5日至2012年6月2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97,882.38元并加付25%补偿金、2012年6月26日至8月2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8,828.85元、2011年5月19日至5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1,000元、2011年差旅费报销款4,475元、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款,按当年度最高基数补缴2011年5月至2012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差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979元。该仲裁委员会裁决[黄劳人仲(2012)办字第1530号]:天捷广告公司支付颜某某2011年7月5日至2012年6月24日工资差额85,027.90元(税前)、2012年6月26日至8月27日的工资差额19,631.87元(税前)、2011年差旅费报销款4,340元,补缴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差额49,721元……,对颜某某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天捷广告公司、颜某某均不服裁决,先后诉至法院。天捷广告公司同意为颜某某报销2011年差旅费2,134元;不同意支付颜某某2011年7月5日至2012年6月24日工资差额85,027.90元、2012年6月26日至8月27日工资差额19,631.87元;不同意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颜某某要求天捷广告公司支付2011年7月5日至2012年6月24日工资差额123,707.28元及25%补偿金、2012年6月26日至8月27日的工资差额28,828.85元、2011年差旅费报销款4,475元、违法解约赔偿金51,972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生育期间,依法享受相关的待遇。颜某某自2011年7月5日起病假,天捷广告公司应按企业职工疾病休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支付颜某某病假工资。天捷广告公司按公司自行制定的规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颜某某病假工资,此举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天捷广告公司对此应予纠正。鉴于颜某某的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市平工资,故天捷广告公司可按市平工资的标准计发颜某某的病假工资。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有严重妊娠综合症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产前假。颜某某于2011年12月1日诊断为妊娠高血压,此状属于严重的妊娠并发状,符合申请产前假的条件。期间颜某某再次申请休产前假,天捷广告公司应予批准,天捷广告公司以人手不够拒绝颜某某休假,此举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确认颜某某自2011年12月7日起休产前假。该期间,天捷广告公司应支付不低于颜某某原工资80%的产前假工资。2012年2月10日起,颜某某休产假,该期间颜某某应获得全额工资,颜某某已获得社保部门支付的生育生活津贴,天捷广告公司亦支付了颜某某部分的产假工资,但颜某某产假期间,天捷广告公司支付的工资及社保部门给付的生育津贴尚未达到颜某某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故天捷广告公司对此应予补差。为此,原审法院确认,2011年7月5日-12月6日,颜某某病假,天捷广告公司应支付颜某某病假工资;2011年12月7日-2012年2月9日,颜某某为产前假,天捷广告公司应支付颜某某产前假工资;2012年2月10日-6月24日,颜某某产假,天捷广告公司应支付颜某某产假工资。其中,天捷广告公司不存在恶意克扣颜某某工资的情形,颜某某要求天捷广告公司支付25%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佐证。颜某某入职不久,即自2011年7月起,因怀孕、休假、产子(女)等情形,长期未到岗履行工作,天捷广告公司的HR要么处于空档期,要么已有人选替代,颜某某产后回公司上班,天捷广告公司调整颜某某的岗位,颜某某对此也予接受并赴前台工作,此表示双方就颜某某的岗位重新达成一致,未尝不可。前台工作的内容及责任远轻于HR的工作,天捷广告公司因故调整颜某某岗位后,按18,000元/月标准支付颜某某工资,未出现畸低,符合相关规定;且每月3,000元系在岗津贴,当颜某某不在HR岗位时,天捷广告公司不再支付颜某某岗位工资,并无不当。

2012年6月29日颜某某为哺乳期,颜某某出现早退2小时情形,然未提供可有2小时哺乳假的依据。天捷广告公司按颜某某旷工1小时处理,并无不当。天捷广告公司称未收到颜某某7月23日的病假单,然又确认病历的真实性,病历上记载颜某某7月23日-7月27日为病假,天捷广告公司按颜某某旷工处理,显属不当,天捷广告公司应支付颜某某该病假工资。天捷广告公司未支付颜某某7月26日-8月27日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天捷广告公司应当予以支付。天捷广告公司不同意支付颜某某2012年7月工资差额及8月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颜某某出差费用的报销应按天捷广告公司的规定办理,颜某某第二次出差时间为4天,然颜某某填报5天,虚报的一天不应计算相应的报销费用。故天捷广告公司应按出差4天予以报销。天捷广告公司不同意支付颜某某差旅费报销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天捷广告公司、颜某某虽就假期、工资待遇等发生争议,然颜某某自2012年8月28日起拒绝提供劳动,此举并不正当。9月14日,系颜某某自行提出辞职,并非天捷广告公司提出解约,且双方的纷争并非法定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约的情形,故颜某某要求天捷广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驳回天捷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二、天捷广告(上海)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颜某某2011年7月5日至2012年6月24日工资差额人民币69,615.76元;三、天捷广告(上海)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颜某某2012年7月工资差额及8月工资共计人民币21,797.93元;四、天捷广告(上海)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颜某某差旅费报销款人民币4,340元;五、驳回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后,天捷广告公司、颜某某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捷广告公司上诉称,颜某某自2011年7月5日起一直请假,直至其产假结束,颜某某属于长病假范畴,其不符合请产前假的条件,故不应享受产前假待遇。上海市卫生局规定,产前假必须出具相应证明,但颜某某递交的病假单并无具有专门资质的人员和医院加盖印章或签字确认。公司已按照上海市平均工资的三倍对颜某某的生育津贴进行了补足,故不存在工资差额的问题。原审法院法院认为天捷广告公司认可颜某某递交的2012年7月23日至7月27日的病历的真实性,故应认可颜某某上述期间的病假,但天捷广告公司认为颜某某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根据员工手册和相关规章规定,对不履行请假手续且无不可抗力的,无充分说明的话应视为旷工处理。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主文第一、二、三、四项,驳回颜某某原审时的所有诉讼请求。

颜某某同时亦上诉称,颜某某有妊娠高血压,颜某某每次就诊都是副主任级的医生进行的诊治。天捷广告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且颜某某在天捷广告公司从未签收到有效的员工手册,即使员工手册是真实的,也应符合国家法律。天捷广告公司员工手册的许多规章制度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颜某某多次要求后,天捷广告公司也发放了所谓的产假工资补差,但该补差根本不符合规定。颜某某在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请了2012年7月23日至7月27日期间的病假,也递交了病假单,故坚持要求天捷广告公司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51,972元。天捷广告公司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颜某某调岗至前台,应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天捷广告公司应支付赔偿金。此外,若基于这个原因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天捷广告公司至少也应支付颜某某经济补偿金。请求支持颜某某原审时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颜某某提供的病假证明和诊断书可以确认颜某某符合享受病假待遇和产前假待遇的条件。因此,天捷广告公司在颜某某病假期间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颜某某工资不当。同时,天捷广告公司认为颜某某的情况不符合享受产前假待遇,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天捷广告公司应当补足颜某某病假及产前假工资差额。关于颜某某产假工资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亦做了详尽的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天捷广告公司要求不支付颜某某上述期间的工资差额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颜某某工资基数的问题,因颜某某产后恢复上班,天捷广告公司调整了颜某某的工作岗位并按照每月18,00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该调整尚属合理,且颜某某予以接受并已实际到岗工作,应当视为双方就岗位变更达成一致,天捷广告公司不再发放颜某某HR岗位的每月在岗津贴3,000元无不妥。原审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天捷广告公司应当支付颜某某上述期间的工资差额正确,颜某某要求天捷广告公司支付2011年7月5日至2012年6月24日工资差额123,707.28元及25%补偿金、2012年6月26日至8月27日的工资差额28,828.85元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2012年8月28日起,颜某某无合理理由未正常提供劳动,同年9月14日颜某某主动提出辞职,上述情况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天捷广告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情形。颜某某认为天捷广告公司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颜某某调岗至前台,应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无依据。据此,原审法院对颜某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报销出差费用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亦做了阐述,理由正确。本案中,天捷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均未得到原审法院的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已无需表述,本院予以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二、维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四、五项。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元,由上诉人天捷广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元、上诉人颜某某负担人民币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乔蓓华

代理审判员叶旭初

代理审判员浦 琛

二○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丁 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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