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安军与山东前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陈安军与山东前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济民一终字第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安军。
委托代理人刘清儒,山东舜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前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斌,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安军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前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沿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民初字第2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陈安军于2006年2月8日到前沿公司处工作,任副经理职务,2009年后任总经理职务。2011年7月1日前沿公司、陈安军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合同未约定具体工作岗位。2013年3月1日前沿公司为陈安军调整了职务,并调整了工资。2013年5月20日,陈安军申诉至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于7月12日裁决:“一、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11154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036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申请。”前沿公司对仲裁裁决第二、三条不服,诉至原审法院,陈安军对裁决书无异议。另查明,前沿公司欠发陈安军2013年3月至5月的工资为6252.98元。陈安军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538.33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前沿公司、陈安军双方对前沿公司应向陈安军支付拖欠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异议,分歧在于2013年3月至5月的工资金额。前沿公司认为应当按陈安军变更后的职务支付工资,陈安军认为应当按照原职务支付工资。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前沿公司、陈安军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具体工作岗位,对工资约定为1100元/月,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前沿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变更陈安军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并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前沿公司主张按陈安军变更后的职务支付工资和计算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前沿公司与陈安军对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第一条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山东前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安军于2013年5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二、原告山东前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陈安军2013年3月至5月的工资6252.98元。三、原告山东前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陈安军经济补偿金26537.48元(3538.33元/月×7.5个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山东前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陈安军各负担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陈安军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陈安军2013年3月至5月工资数额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前沿公司以辞退陈安军为目的,在未与陈安军协商的情况下,以股东会决议变更陈安军的工作岗位及工资,违反法律规定,且我2006年入职时曾与前沿公司口头约定工资标准为2800元,2013年2月前,我每个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亦高于2800元,2013年3月单位调整岗位后,我的工资数额已经低于2800元。前沿公司无法证明其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前沿公司取消陈安军职务的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前沿公司支付陈安军2013年3月至5月的工资11154元、经济补偿金3036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前沿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前沿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前沿公司是否应按总经理职务的工资标准向陈安军支付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的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陈安军与前沿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工作岗位及职务,前沿公司根据其内部管理的需要,于2009年聘任陈安军为前沿公司总经理,后又于2013年解聘陈安军的总经理职务,并相应的调整了工资。前沿公司对陈安军职务的调整未变更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陈安军主张前沿公司应按调整前的总经理职务工资标准向其支付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的工资,本院不予支持。陈安军主张其入职时与前沿公司口头约定工资标准为2800元/月,未提交证据证实,前沿公司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依据陈安军变更职务后的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安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建军
审判员翟勇
代理审判员何菊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白雪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