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谢其杰与东莞市莞城生活空间窗帘店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1-2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020

谢其杰与东莞市莞城生活空间窗帘店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0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其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莞城生活空间窗帘店。

经营者:袁剑芬。

委托代理人:曾雪婉。

上诉人谢其杰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莞城生活空间窗帘店(以下简称生活空间窗帘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7月2日,谢其杰入职生活空间窗帘店,担任业务员职务,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1、合同期限从2012年7月2日至2013年7月1日;2、工资待遇按生活空间窗帘店薪资制度执行,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部门岗位说明作为该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4、双方对该合同约定的工时工作制定、劳动报酬标准无异议,并保证在该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不再就月工资金额和加班工资标准再追究对方的责任。庭审中,本案双方确认,谢其杰的薪资结构为底薪加提成,底薪是浮动的,按业务量定:基本底薪1000元,5万以下业务额为1500元,5万到10万业务额为2500元,10万到20万业务额为3500元。对于提成,谢其杰称提成按完成签单的金额的3%计算,生活空间窗帘店称提成也是浮动的,也要按照业务量来划分,提成的比例是1.5%到3%。2012年10月23日,生活空间窗帘店与一姓王客户签订一份销售单,约定由生活空间窗帘店为该客户提供安装价格总额为225005元窗帘产品(以下简称案涉业务)。2012年10月26日,谢其杰以“家里有事情要回去办”为由向生活空间窗帘店提出辞职申请,生活空间窗帘店予以同意,谢其杰并填写离职审批表,该审批表注明薪资结算情况,谢其杰领取结算工资1137元。另,谢其杰在2012年10月工资单上签名确认,该工资单载明谢其杰的当月实发工资为1137元。后谢其杰因与生活空间窗帘店关于其在职期间的工资和业务提成产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谢其杰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莞城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生活空间窗帘店支付谢其杰:1、提成工资2000元;二、业务提成6000元,以上合计8000元。仲裁庭经过审理,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裁决书,裁决确认生活空间窗帘店和谢其杰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并且驳回了谢其杰的全部仲裁请求。收到裁决书后,谢其杰不服裁决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庭审中,关于业务量的统计和结算问题,谢其杰陈述其自己有本子记录,口头上与生活空间窗帘店进行确认,另外报备表用来确定业务开发的归属问题,但没有具体的金额。金额通过销售单来确认,谁先报备客户资源谁得提成。关于案涉业务,谢其杰称该客户系由其通过生活空间窗帘店的电话接洽并促成交易,同时该王姓客户为谢其杰在另外一间窗帘店工作时接洽的老客户,谢其杰在进入生活空间窗帘店后也有和该客户联系。谢其杰又称其已在入职时向生活空间窗帘店的业务经理报备,但业务经理称谢其杰仍在试用期内,不需要报备。谢其杰于庭审中出示客户跟进记录和原始客户表两份证据,客户跟进记录为谢其杰本人所作文字记录,载明“王小姐 1866410****”、“欧式:厅绒布……”、“清溪镇聚高新村4巷3号昌明酒店(万豪酒店)”、“2012/3/5 谢其杰”等内容。谢其杰所提供的原始客户表为表格状文字打印资料,显示内容为人名列表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其中包括“王小姐”、“清溪聚富新村4巷3号”、“1866410****”的内容,并载明“绿叶窗帘:谢其杰 2012/03/05”,该表格没有载明任何人员、单位的签名或印章。生活空间窗帘店陈述,根据报备表和店面营业员签订的销售单来统计业务员的业务完成量,谁先报备谁有提成,并根据提成方案来计算提成。对于谢其杰所称关于试用期内不需要报备的说法,生活空间窗帘店称该说法不存在,因谢其杰于2012年7月21日有报备过其他业务。生活空间窗帘店否认案涉业务系由谢其杰完成,并对谢其杰所提供的两份证据之真实性不予确认。生活空间窗帘店于庭审中出示销售单等证据,其中销售单显示生活空间窗帘店于2012年10月23日由营业员冯秀群和客户“王小姐”签订一份窗帘供应和安装业务单。生活空间窗帘店所提供的该店2012年9月至10月的业务报备资料中也无有关案涉业务的内容。

在一审庭审中过程中,谢其杰申请位于“东莞市清溪镇聚富新村4巷3号”的“王小姐”出庭作证,庭审中谢其杰陈述其已联系过“王小姐”,但其以路途太远为由拒绝出庭。

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客户跟进记录、原始客户表、劳动合同、离职审批表、销售单、提成制度、劳动仲裁裁决书以及原审法院的庭审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谢其杰和生活空间窗帘店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清楚,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受该合同的约束。本案中,谢其杰主张其参与了案涉业务,根据双方约定的工资和提成计算方式其应得到相应的提成工资和提成,然而双方现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谢其杰参与了案涉业务,具体理由为:1、谢其杰所提供的两份证据均为其单方制作的材料,未经生活空间窗帘店确认,不能证实客户“王小姐”的业务系由其发展而成。2、生活空间窗帘店所提供的销售单显示案涉业务由其他员工完成案涉业务,业务报备资料也未能显示谢其杰对案涉业务做过事先的报备。3、谢其杰所称其入职时即向业务经理口头报备案涉业务,但此说法未经生活空间窗帘店确认。4、谢其杰在离职审批表和2012年10月工资单上两次对离职的结算工资进行确认,并未反映谢其杰对其结算工资存在异议。综上,谢其杰未能提供确认、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完成或参与了案涉业务。因此,谢其杰要求生活空间窗帘店支付其关于案涉业务的工资和提成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谢其杰和东莞市莞城生活空间窗帘店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驳回谢其杰的所有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谢其杰承担。

谢其杰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谢其杰于2012年7月2日至2012年10月25日期间在生活空间窗帘店工作,担任业务员一职,在10月初,谢其杰在生活空间窗帘店接到客户咨询电话,该客户有一幢别墅准备装修完毕,需要安装窗帘,这个客户后来证实是其之前在绿叶窗帘店联系过的一个旧客户,客户详细了解生活空间窗帘店的情况后叫谢其杰马上带上设计师上门帮其量窗、选布和做方案。当时谢其杰把该客户交给业务部经理,业务经理安排谢其杰与生活空间窗帘店的另一个营业员上门为该客户服务。几天后,该客户主动上门与生活空间窗帘店签订了合同并交了款。但是这个单签下来后,生活空间窗帘店拒绝承认是谢其杰的单,说是客户打电话过来的,只愿意支付谢其杰500元的服务费。谢其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生活空间窗帘店支付谢其杰10月份提成工资2000元;2、生活空间窗帘店支付谢其杰业务提成6000元;3、诉讼费由生活空间窗帘店支付。

被上诉人生活空间窗帘店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谢其杰申请证人王汉松出庭作证,但王汉松并未到庭作证。谢其杰提交了客户资料一份及与客户王小姐的电话通话记录一份,拟证明其之前与客户联系过,生活空间窗帘店发表质证意见称客户资料与之前一审提交的不一样,一审提交的客户资料是没有签名、盖章的,电话通话记录是网上下载的,需要中国移动通信公司盖章才能确认真实性。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谢其杰二审提交的材料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生活空间窗帘店是否应向谢其杰支付2012年10月份的提成工资2000元及业务提成6000元。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谢其杰要求生活空间窗帘店向其支付2012年10月的工资提成及业务提成的理由是其参与了生活空间窗帘店与一王姓客户签订的一份安装价格总额为225005元的窗帘产品,但一方面,谢其杰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项业务系由其发展,另一方面,生活空间窗帘店所提供的销售单显示该业务由其他员工完成,对此,谢其杰亦无证据加以反驳。故根据谢其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参与或完成了上述业务,因而原审法院对其要求生活空间窗帘店支付相应工资及提成的主张不予支持,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谢其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谢其杰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晓艳

代理审判员  胡文轩

代理审判员  陈 龙

二○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美苑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