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诉xx食品供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案
张xx诉xx食品供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案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市民初字第1018号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孟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食品供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x。
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济南xx。
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xx。
原告张xx与被告xx食品供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集团)有限公司济南xx(以下简称济南x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铸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孟xx,被告xx法定代表人卓xx的委托代理人吴xx、济南xx代表人xx的委托代理人郭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2004年9月21日原告进入济南xx工作,月平均工资2000元。工作期间,原告与济南xx分别签订了两次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于2005年3月开始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1年6月底,济南xx让原告回家待岗。自2011年7月至今,原告一直在家待岗。待岗期间,被告不向原告支付基本生活费且济南xx自2011年9月起停止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减员表复印件;2、向原告支付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基本生活费10416元;3、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000元。
被告xx辩称:我方与济南xx既没有股权关系,又没有隶属关系。张xx是与济南xx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将我方列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济南xx辩称:原告自2011年5月起经常迟到,公司领导根据业务需要对其进行岗位调整,其不服从安排并消极应对。自2011年8、9月间,连续旷工30多天,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和公司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公司按劳动合同和相关法规,对其作出自动离职的处分,并将离职通知书快递给他,同时于2011年10月作了减员手续。我方同意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减员表复印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张xx于2004年9月到济南xx工作。2010年7月1日,济南xx与原告签订了期限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7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xx在销售部从事业务员工作,月工资为2000元。2011年7月,张xx以济南xx扣发其7月份工资和保险为由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2011年9月6日,济南xx向张xx邮寄通知书一份,内容为:张xx同志:……你已于2011年8月2日至2011年9月6日累计29天未到公司报到,我司已数次电话通知你必须到公司上班,但你均未到岗!现再次通知你务必于2011年9月8日前来公司上班并说明前期情况办理手续,逾期未到岗者,公司将视为旷工,旷工三天后以自动离职处理,所有后果将由你方自行承担。”张xx在该速递详情单收件人签名处签名。之后张xx未到济南xx上班,2011年10月,济南xx为张xx办理了社保减员手续。2013年3月26日,张xx向济南市xx区xx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两被告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支付生活费、经济补偿金等。该委经审理以张xx的申诉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对张xx的申请不予受理。张xx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审理过程中,济南xx向本院提交了考勤表,以证明张xx于2011年8月存在旷工行为,并向本院提交了速递详单一份,以证明其于2011年9月13向张xx邮寄了离职通知单。张xx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考勤表是济南xx单方制作的,其未收到过单位邮寄的离职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仲裁决定书、劳动合同、速递详情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2011年9月6日,济南xx向张xx邮寄了上岗通知书,通知张xx于2011年9月8日前来公司上班,并将逾期不到岗的后果进行了告知。张xx接通知后并未到公司上班,虽然济南xx给张xx的通知书中告知逾期不到公司上班将按自动离职处理,但济南xx自2011年9月停发了张xx的工资并于次月为其办理了社保减员手续,济南xx与张xx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张xx应于2011年10月就应知道济南xx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如果张xx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至张xx2013年3月26日申请仲裁时,已超过仲裁时效,其要求两被告支付生活费、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且已超过时效,不应得到支持。济南xx同意为张xx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减员表复印件,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xx(集团)有限公司济南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张xx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减员表复印件。
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济南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铸荣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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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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