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艮辉与北京羲和物业管理中心劳动争议申请案
张艮辉与北京羲和物业管理中心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08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艮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羲和物业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江平,该中心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艮辉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羲和物业管理中心(简称羲和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3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艮辉申请再审称:第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在(2012)海民初字第11519号案件审理中,羲和中心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现并承认北京银行借记卡中的9笔钱是羲和中心发的。没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就认定是羲和中心发的钱是错误的;第二、二审判决运用法律错误。羲和中心提交的是《劳务合同》,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我与羲和中心间存在劳务关系;第三、二审判决认定举证责任错误。为证明我与羲和中心间存在劳动关系,我提交了《保安值班记录》,羲和中心没有提交任何证明,就不予采信我的《保安值班记录》是错误的;第四、二审判决书中提到的录音证据没有经过质证;第五、申明取证的东西要求作为证据出庭。综上所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羲和中心提交意见称:第一、我方已支付张艮辉2011年6月8日到2012年2月14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张艮辉的该项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二、我方已与张艮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艮辉要求我方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我方已支付张艮辉2012年2月15日至2012年3月1日期间的生活费,张艮辉的该项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张艮辉的申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裁定驳回张艮辉的再审申请,以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张艮辉与羲和中心签订的劳务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故该劳务合同书实为劳动合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张艮辉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艮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艮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段春梅
审判员肖菲
代理审判员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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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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