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玲与绥中县绥中镇时尚瑞丽美甲沙龙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赵玲与绥中县绥中镇时尚瑞丽美甲沙龙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葫民终字第000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玲。
委托代理人:秦昆,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绥中县绥中镇时尚瑞丽美甲沙龙。
业主:霍畅。
上诉人赵玲与被上诉人绥中县绥中镇时尚瑞丽美甲沙龙(以下简称美甲沙龙)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2013)绥民一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玲的委托代理人秦昆、被上诉人美甲沙龙业主霍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美甲沙龙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为霍畅。2013年3月27日,以美甲沙龙为甲方,以赵玲为乙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劳动合同生效日期为2013年3月27日,终止日期为2016年3月26日,试用期约定三个月,乙方(赵玲)担任美甲师,工资结构为每月700元基本工资加相关提成。乙方需先交纳500元培训费用,上岗满三年后,甲方将500元报销给乙方。在任职三年内离职者,一次性两倍赔偿给甲方培训发生的所有费用。除此之外,合同还约定了劳动纪律、知识产权、违约责任、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等。合同签订后,赵玲向美甲沙龙交纳了500元培训费,在北京时尚瑞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美甲产品技术在培。同年5月培训完毕,实际上岗工作2个月后离职。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双方产生争议,美甲沙龙于2013年7月2日向绥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书,绥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绥劳仲案字(2013)第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本案美甲沙龙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美甲沙龙于2013年7月4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赵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培训费36396元,经营损失3000元,拒绝交接违约金10000元。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由赵玲承担。
原审另查明,美甲沙龙与北京时尚瑞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一份,加盟权益金为49800元,美甲沙龙称包括赵玲在内的五名员工接受的是免费培训,在赵玲离职后,美甲沙龙提供案外人刘颖参加“国际班培训”的收据,支付6990元。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亦存在事实上的用工行为,因此,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美甲沙龙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赵玲提供了专项培训,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限,如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美甲沙龙有权主张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美甲沙龙提供证明函用以证明赵玲培训费,但该份证据赵玲不予认可,且美甲沙龙又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培训费为36396元,因此,美甲沙龙主张赵玲赔偿培训费36396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赵玲接受的技术培训,是美甲沙龙作为加盟商支付加盟费之后,才享受的加盟政策。美甲沙龙所支付的加盟费实质包含了赵玲参加培训所产生的实际支出,赵玲违反服务期约定致使美甲沙龙为维持正常经营规模而额外支付6990元培训费对店员进行技术培训,因此,赵玲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美甲沙龙违约金69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之规定,美甲沙龙以赵玲拒绝交接工作为由主张的违约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赵玲没有依法解除与美甲沙龙之间的劳动合同,如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美甲沙龙主张的营业损失3000元,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九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赵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绥中县绥中镇时尚瑞丽美甲沙龙违约金6990元;二、驳回绥中县绥中镇时尚瑞丽美甲沙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邮寄送达费80元,计90元(由美甲沙龙预交),由赵玲负担。
上诉人赵玲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主张培训费的证据与上诉人无关,一审法院认定错误。被上诉人与北京时尚瑞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约定加盟权益金为49800元。根据时尚瑞丽美甲加盟政策中加盟流程细则第9条规定,凡是加盟时尚瑞丽美业的,总部为加盟商免费培训美甲师。上诉人作为加盟店的员工,在参加培训过程中享受的是总部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免费培训,被上诉人并未支付培训费。被上诉人主张在上诉人离职后,为案外人刘颖培训支付了培训费6990元,即使被上诉人为刘颖支付培训费是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与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支付培训费存在因果关系,不能作为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支付培训费的证据。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约之处,不应当承担相应解除合同的责任。综上,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美甲沙龙答辩称:一、我店与赵玲签订了劳动合同,赵玲应依约履行,因其违约无故自行辞退,给我店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在北京培训赵玲,我店支付费用。培训完成后,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赵玲无故辞职,我店不得不另行找人培训上岗,为此,又支付了培训费,不是赵玲的违约金。二、因赵玲的违约,给我店造成的损失,应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三、我店实际支出36396元,是5人的培训费,赵玲应承担五分之一,为7279.20元。综上,请依法支持我的答辩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美甲沙龙与北京时尚瑞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约定加盟权益金为49800元。虽然在加盟时双方约定享受加盟政策,给予美甲沙龙提供培训员工,但这种培训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是以美甲沙龙交纳的权益金为代价,并非纯粹的免费培训。在上诉人赵玲参加培训后,因赵玲的离职,美甲沙龙为了正常的经营活动,另由案外人刘颖参加培训,为此,支付培训费用699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美甲沙龙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赵玲提供了专项培训,且因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限,如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美甲沙龙有权主张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原审法院认定以案外人刘颖的培训费作为上诉人赵玲的培训费用,并无不当之处。对于美甲沙龙在答辩中提出的观点,因其不是上诉人,本院不予审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赵玲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国军
审判员唐金荣
审判员刘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爽
本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