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称明与黄学琴劳动争议案
谢称明与黄学琴劳动争议案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嘉民终字1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称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学琴。
委托代理人:谢云华。
上诉人谢称明因与上诉人黄学琴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3)嘉桐民初字第2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称明、黄学琴及代理人谢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事实如下:黄学琴开办的桐乡市濮院名轩针织制衣厂系个体工商户,2013年6月26日注销,同日“个转企”成立桐乡名轩时装有限公司。2012年10月,谢称明进入桐乡市濮院名轩针织制衣厂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谢称明的工资为每月6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谢称明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谢称明想要提高待遇,欲和黄学琴签订年薪80000元的劳动合同,黄学琴对谢称明的工作态度等有意见,双方于2013年7月24日发生争执,后报警。2013年7月24日以后谢称明不再在黄学琴(及/或桐乡市濮院名轩针织制衣厂、桐乡名轩时装有限公司)处上班并诉讼至一审法院。谢称明的工资领到2013年5月,2013年6月、7月没有领。
一审认为,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但本案中的个体工商户桐乡市濮院名轩针织制衣厂已注销,参照“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之规定,黄学琴作为本案黄学琴主体适格,但其承担之责任仅限于桐乡市濮院名轩针织制衣厂存续期间。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理,桐乡名轩时装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独立承担。一、欠发工资16000元部分。1、谢称明主张的年薪8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谢称明要求年薪提高至80000元,黄学琴不同意,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故一审法院按每月6000元计算谢称明的工资。2、谢称明工资领至2013年5月,尚欠发的六月份的工资为:6000元*26天/30天=5200元。二、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8000元部分。未签劳动合同事实,谢称明自2012年10月工作至2013年6月,双倍工资共计算8个月,计48000元。三、补交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部分。因原桐乡市濮院名轩针织制衣厂已注销,根据相关政策无法补缴,故对谢称明的该项请求一审法院无法支持。四、二倍经济补偿13333.2元部分。谢称明离职的原因是双方就加薪未达成一致、黄学琴方指责谢称明工作消极从而引发争吵,导致谢称明自行离职,且离职发生在桐乡市濮院名轩针织制衣厂注销后,故对谢称明的该部分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由黄学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称明工资合计53200元;二、驳回谢称明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谢称明、黄学琴各负担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谢称明、黄学琴均不服。谢称明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欠发工资16000元部分。谢称明向法院申请调取加盖桐乡市濮院名轩针织制衣厂公章的工作证明,其年薪为80000元,法院未予调取。一审认定谢称明2013年6、7月工资未领,那6月27日之后的工资怎么讨要?二、经济赔偿金13333.2元部分。一审认定谢称明系自动离职错误,2013年2月,谢称明、黄学琴及设计师雷泽亮在黄学琴办公室说,谈好的年薪80000元需要变更,每月先发6000元,剩余的666.6元没有了,从而导致谢称明要签劳动合同,但黄学琴不签劳动合同。2013年7月24日,黄学琴动手打谢称明。报警后,黄学琴又召集人殴打谢称明,导致谢称明受伤。所以,谢称明是受到黄学琴的暴力伤害选择自行离职的,故谢称明的经济赔偿金13333.2元部分应当得到支持。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谢称明关于欠发工资16000元及经济赔偿金13333.2元的请求。
黄学琴对谢称明的上诉答辩称,关于欠发工资部分的认定,一审是完全正确的,因为2013年6月27日之后,黄学琴的主体资格不符,所以一审支持5200元正确。关于经济补偿部分,一审认定谢称明是因为对加薪问题没有与黄学琴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谢称明消极怠工造成损失而发生争吵,谢称明也是以此理由自行离职的,所以不符合经济补偿金的认定条件,一审没有支持该请求也是合理的。
黄学琴则上诉称,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主体资格错误。1、一审查明,谢称明申请劳动仲裁,因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程序上系劳动仲裁前置,既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主体适格而不予受理,一审以劳动合同纠纷受理,认定主体适格是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参照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的规定,认定本案主体适格是错误的。该条规定很明确,只有上述三种情况才可以将用人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而不包括依法注销的情况。该三种情况,用人单位或出资人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而注销则是合法行为,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况,一审判决将合法行为参照违法行为来认定,显然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案由错误。黄学琴为个人,而非业主,一审以劳动合同纠纷审理本案,显属认定事实错误。2、计算工资错误。一审认定欠发2013年6月份共26天的工资为5200元,但计算二倍工资时认定为6000元,明显错误。三、本案以劳动合同纠纷审理明显错误,既已受理,应告知谢称明以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本案,变更诉讼请求后,再审理。综上,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谢称明的诉讼请求。
谢称明对黄学琴的上诉答辩称,请求二审驳回黄学琴的上诉请求,依法判决。
对原审认定的事实,1、谢称明认为,谢称明离开公司的原因并非是因为想提高待遇而黄学琴不同意,是因为黄学琴不同意按照双方协商好的年薪80000元签订劳动合同。而且黄学琴对其工作是满意的,想让其继续工作。2、黄学琴则认为,虽双方约定工资为6000元/月,但春节期间要放假一个多月,是没有工资的;谢称明2013年7月份基本都是旷工的。
上述异议经查,1、谢称明进入桐乡市濮院名轩针织制衣厂工作时月工资为6000元,其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已商定其年薪为80000元,故本院对谢称明所提异议不予确认;2、春节放假与本案争议无关;从谢称明提供的考勤卡来看,黄学琴所提异议与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确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理,原审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1、一审起诉前,谢称明曾向桐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13年8月2日出具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黄学琴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对其申请不予受理。2、谢称明进入桐乡市濮院名轩针织制衣厂工作时,双方商定谢称明每天均需上班,节假日无休。3、2013年6月6日,黄学琴向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桐乡市濮院名轩针织制衣厂注销后如有未结清债权债务则由其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在履行事实劳动关系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故本案案由应按二级案由“劳动争议”确定之。有关黄学琴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黄学琴作为原个体工商户桐乡市濮院名轩针织制衣厂的经营者,应对该厂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现桐乡市濮院名轩针织制衣厂已经被注销,相应债务应由其经营者黄学琴承担,故一审认定黄学琴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有关未发工资问题。谢称明主张自2013年2月开始其工资应为80000元/年,即6666.7元/月,但无相应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确认。桐乡市濮院名轩针织制衣厂于2013年6月26日注销,同日,桐乡名轩时装有限公司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成立,故谢称明与桐乡市濮院名轩针织制衣厂的劳动关系于该日起终止,一审认定本案未发工资计算至2013年6月26日止正确。有关2013年6月27日之后的未发工资,谢称明可另行向桐乡名轩时装有限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对本案未发工资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有关经济赔偿金问题。本案并不存在桐乡市濮院名轩针织制衣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故谢称明主张经济赔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有关二倍工资问题,黄学琴上诉认为一审认定谢称明2013年6月工资为5200元,而二倍工资则按6000元/月计算错误,对此,根据前述认定,谢称明6月份的工资5200元实际是在扣除了6月27日至6月30日这几日工资之后的数额,但在计算二倍工资时仍应以其足月工资进行核定,因此,一审对此认定正确,二审予以确认。综上,谢称明、黄学琴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谢称明、黄学琴各半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坤
代理审判员 陈海滨
代理审判员 周 倩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邵 洁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