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与李全龙劳动争议上诉案

2015-11-2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59


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与李全龙劳动争议上诉案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郴民一终字第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

代表人李寿林,该矿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李林。

委托代理人欧远忠,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全龙。

委托代理人莫美华,广东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贵才。

上诉人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以下简称浆水煤矿)因与被上诉人李全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3)宜民一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浆水煤矿的委托代理人欧远忠,被上诉人李全龙的委托代理人莫美华、谭贵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浆水煤矿系经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普通合伙企业,从事煤炭的开采、销售工作。李全龙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李全龙、浆水煤矿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2009年11月7日至2013年6月浆水煤矿在宜章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为李全龙投保了工伤保险。李全龙在浆水煤矿从事采煤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3月后,浆水煤矿未再通知李全龙上班,亦未及时终止李全龙的工伤保险关系,致李全龙的参保关系一直延续至2013年6月。2009年,浆水煤矿曾组织李全龙到宜章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健康体检,李全龙的检查结果为无尘肺病,该结果已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012年12月6日,李全龙因病到郴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郴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郴)诊字(2012)CF第0218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李全龙患煤工尘肺贰期、轻度肺功能损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职业病接触史栏内依据李全龙自述记载李全龙于“2003年1月至2012年12月在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工作”。李全龙时年53周岁。2013年1月22日,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全龙在浆水煤矿所患职业病,属于工伤。该决定书认定工伤事故时间为2012年12月6日,依据李全龙陈述记载受伤害经过为:“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李全龙在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从事采掘工作”。2013年5月23日,郴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编号2013xxx734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对李全龙的伤残等级鉴定为伤残四级。2013年6月5日,李全龙向宜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浆水煤矿赔偿其劳动合同纠纷及工伤损失共计812500元。2013年7月29日,宜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宜劳人仲字(2013)第57号裁决书,裁决浆水煤矿赔偿李全龙各项工伤待遇330082元。李全龙、浆水煤矿均不服该裁决,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李全龙请求判决浆水煤矿支付其劳动合同纠纷及工伤损失共计726950元。

李全龙系农民工,2011年1月至2011年4月郴州市煤矿行业工伤参保基数为2363元,2011年5月至2011年12月工伤参保基数为2902元,故2011年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为2722元{(2363元/月×4个月+2902元/月×8个月)÷12}。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李全龙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发工资、补偿金、赔偿金等争议属劳动合同纠纷,因患尘肺病的赔偿责任争议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一、李全龙与浆水煤矿之间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确认;二、李全龙请求的劳动合同纠纷的认定及浆水煤矿是否应支付相关费用;三、李全龙的工伤与浆水煤矿用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李全龙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浆水煤矿主张以李全龙在宜章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投保工伤保险的时间即2009年11月为劳动关系起算时间,并提供了宜章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的参保证明予以证实。李全龙主张以2003年1月为劳动关系的起算时间,但李全龙除当庭的陈述之外,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故浆水煤矿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可作为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作起算时间的依据。同时,李全龙在做职业病诊断时对职业病接触史自述在浆水煤矿的工作时间为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在做工伤认定时自述受伤害的工作时间为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上述自述与李全龙当庭陈述的工作时间均自相矛盾,故确认李全龙自2009年11月起在浆水煤矿从事采掘工作,对李全龙自述以2003年1月为劳动关系的起算时间的主张不予支持。2011年3月,浆水煤矿未安排李全龙上班,李全龙自此之后亦未提出要求继续到浆水煤矿工作,双方已实际解除劳动关系,故认定李全龙在浆水煤矿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止。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李全龙请求浆水煤矿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的工资27500元。经查明,李全龙在浆水煤矿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止,李全龙请求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的工资不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李全龙的该项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二)李全龙请求浆水煤矿支付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35000元,认定如下:1、李全龙诉请2009年1月至10月的双倍工资,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2、关于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即李全龙、浆水煤矿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浆水煤矿在用工期间,未与李全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该二倍工资并非劳动报酬,而是因为用工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李全龙与浆水煤矿自2009年11月起建立劳动关系,浆水煤矿已满一年未与李全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从2010年11月起算。李全龙于2013年6月5日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且李全龙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故李全龙请求浆水煤矿支付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的二倍工资,仲裁裁决该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并无不当,对李全龙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3、李全龙请求离岗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的二倍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不是一直支付至实际订立合同时止,而是到法律拟定的事实即“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即最多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满一年后,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李全龙离岗后,双方已实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存在用工关系的事实,故李全龙请求此期间的二倍工资,既不符合法规规定,也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三)浆水煤矿解除劳动关系的定性及支付赔偿金的问题。2011年3月后,浆水煤矿未提供劳动条件安排李全龙工作,未向李全龙支付劳动报酬或按规定发放工资保障。李全龙也未再到浆水煤矿上班,接受劳动管理。浆水煤矿虽未向李全龙明示解除劳动关系,但浆水煤矿已实际终结了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李全龙从事的煤炭采掘工作与职业病危害相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浆水煤矿终止双方之间的用工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但支付赔偿金的纠纷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李全龙于2011年3月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权利被侵害李全龙是明知的,李全龙于2013年6月5日申请劳动仲裁时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李全龙以不懂该法律规定来主张权利,既不符法律规定,也不属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故李全龙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元,因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李全龙在浆水煤矿入职前的健康检查中并未患尘肺病,在浆水煤矿务工后才被确诊患有“煤工尘肺贰期,轻度肺功能损伤”。该职业病被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系在浆水煤矿务工期间所患,该职业病为工伤,并构成四级伤残。对于职业病机构的诊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浆水煤矿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均没有提出异议,故李全龙提供的《职业病诊断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浆水煤矿系李全龙的用人单位,对李全龙患职业病构成四级伤残所应享有的全部工伤待遇,应由浆水煤矿承担责任。浆水煤矿认为李全龙在其单位工作时间短,所患尘肺病与浆水煤矿没有因果关系,但未提供李全龙所患xxx病的证据,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故确认李全龙所患xxx病贰期与浆水煤矿用工存在因果关系,浆水煤矿应承担李全龙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至于浆水煤矿主张已为李全龙办理工伤参保手续,应由工伤保险机构支付工伤待遇的问题,由于李全龙并未与工伤保险机构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从办理工伤参保到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理赔等相关义务均属用人单位承担,浆水煤矿以此来推卸其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李全龙属农民工,职业病诊断之日即2012年12月6日已年满53周岁,李全龙于2013年6月5日请求劳动仲裁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查明的情况,李全龙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有: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及鉴定费。(一)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职工因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李全龙于2013年1月22日被认定为工伤,李全龙当庭虽未提供接受工伤医疗的有关证据,但李全龙依据自身的病情和经济状况对疾病进行治疗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故支持李全龙从工伤认定2013年1月22日至劳动能力鉴定2013年5月23日期间4个月的工资。参照李全龙被确诊患职业病2012年12月6日的上一年度郴州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902元计算,浆水煤矿应支付李全龙停工留薪工资11608元(2902元/月×4个月)。(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享受21个月的本人工资。李全龙、浆水煤矿均未提供李全龙的实际工资标准,以李全龙患职业病前12个月职工工伤参保平均月缴费工资2722元计算,浆水煤矿应支付李全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162元(2722元/月×21个月)。(三)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依照《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四级的农民工,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经农民工本人提出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与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中止工伤保险关系。李全龙在2013年6月5日申请劳动仲裁时请求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符合法规规定,浆水煤矿应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四级的为96个月,故浆水煤矿应支付李全龙的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为261312元(2722元/月×96个月)。(四)鉴定费。李全龙伤残鉴定费200元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应予以支持。李全龙主张终身治疗的医疗费100000元,但未提供相关费用票据,不予支持。综上,浆水煤矿应支付李全龙职业病四级工伤赔偿共计330282元(11608元+57162元+261312元+2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全龙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160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162元、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261312元、鉴定费200元,各项工伤待遇合计330282元;二、驳回原告李全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上诉人浆水煤矿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该条文规定的停工留薪工资是在“接受工伤医疗”这一特定时间、事由下才给予支付,否则不应支付。李全龙并没有到任何医疗机构治疗任何工伤或职业病,不符合该规定,不应支付停工留薪待遇。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只负有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浆水煤矿为李全龙办理了工伤保险,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因此,李全龙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审判决浆水煤矿支付明显错误。三、李全龙在浆水煤矿工作时间不长,且李全龙之前长期从事煤炭采掘工作,尘肺病是一个长期积累过程,李全龙的尘肺病并非浆水煤矿一方的责任,将全部赔偿义务转嫁给浆水煤矿严重不公。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驳回李全龙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李全龙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浆水煤矿没有对李全龙进行岗前检查和离岗前检查,也没有建立健康档案。2009年浆水煤矿应宜章县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全体职工进行了体检,此次体检时李全龙未患尘肺病。浆水煤矿二审时称其就李全龙的工伤保险待遇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了申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口头答复拒绝赔付。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浆水煤矿是否应支付李全龙的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二、浆水煤矿是否应支付李全龙的停工留薪工资。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所要承担的法定义务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包括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职业病的诊断等方面,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定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全龙在浆水煤矿工作期间被诊断患职业病,浆水煤矿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应的劳动保障义务,浆水煤矿作为李全龙的用人单位,应对李全龙患职业病所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赔偿责任。浆水煤矿主张已经为李全龙投保了工伤保险,李全龙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支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浆水煤矿的主张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浆水煤矿又主张李全龙在其单位工作时间短,李全龙所患尘肺病不是浆水煤矿一方的责任,但浆水煤矿并未提供李全龙在浆水煤矿工作之前就已在其他煤矿患尘肺病的证据,且2009年浆水煤矿曾组织李全龙到宜章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健康体检,李全龙的检查结果为无尘肺病,该结果已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故浆水煤矿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争议焦点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李全龙于2013年1月22日被认定为工伤,李全龙虽未提供接受工伤医疗的有关证据,但依据李全龙自身的病情和经济状况对疾病进行治疗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原审判决支持李全龙从工伤认定2013年1月22日至伤残等级评定之日即2013年5月23日期间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已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彭艳飞

代理审判员雷闻

代理审判员曹颖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丽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