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鄢有土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浙江瑞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鄢有土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杭民终字第6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瑞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立新。
委托代理人:余仙。
委托代理人:谢复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鄢有土。
委托代理人:沈元朝、吴刚。
上诉人浙江瑞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新公司)与被上诉人鄢有土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10年12月1日,瑞新公司与浙江省肿瘤医院(以下简称肿瘤医院)签订物业保洁服务采购合同,约定瑞新公司承包肿瘤医院的物业保洁服务,合同期限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同日,鄢有土与瑞新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鄢有土至瑞新公司项目点工作,工作岗位为后勤服务,合同期限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工作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瑞新公司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合同签订后,瑞新公司将鄢有土安排至肿瘤医院ICU病房从事保洁工作。2012年12月1日,瑞新公司向鄢有土发出调令,要求鄢有土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17医院工作。鄢有土拒绝,瑞新公司此后也未再安排鄢有土至肿瘤医院工作。2011年1月至3月,鄢有土基本工资为1100元,2011年4月至2012年11月,其基本工资为1310元。经杭州市西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决定,鄢有土从事的保洁员岗位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期限自2011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结算周期为按月结算。工作期间,瑞新公司未安排鄢有土年休假,也未发放高温补贴。
根据鄢有土提供的肿瘤医院护士签名的工作时间记录本的记录,按综合计算工时制以每月为周期计算,2011年4、5、6、7月,鄢有土分别加班134小时、121小时、114小时、50小时,上述4个月瑞新公司共已支付加班工资2274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3年4月8日鄢有土向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肿瘤医院:1、支付2010年12月至2012年11月延时加班工资不足部分16550.82元,补发2012年12月至3月工资11910.33元;2、支付2010年12月至2013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4107元,并加付赔偿金4107元;3、支付2011年至2012年的高温补贴1760元;4、支付拖欠工资28461.15元的25%经济补偿金7115.28元,赔偿金39683.43元;5、为其补缴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的社会保险;6、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7、瑞新公司对以上给付义务负连带责任。该委审理后,裁决瑞新公司支付鄢有土加班工资不足部分4778.84元、2012年12月至3月的工资524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622.22元、高温补贴1040元;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瑞新公司为鄢有土补缴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驳回鄢有土的其他申请请求。裁决后,瑞新公司不服,于2013年5月30日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判令瑞新公司无须支付鄢有土加班工资4778.84元、年休假工资622.22元、高温补贴1040元;无须支付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工资5240元;无须为鄢有土补缴社会保险;不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鄢有土未表示对裁决不服,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劳动者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为两年。本案鄢有土于2013年4月向申请仲裁主张加班工资,故2011年4月之前的加班工资主张,已超过两年时效期间,原审法院不予处理。关于鄢有土主张2011年4月至2012年11月期间的加班工资。现有证据表明,鄢有土2011年4、5、6、7月共计延时加班419小时,故瑞新公司需支付鄢有土该期间加班工资2457.81元(1310元÷21.75天÷8小时×419小时×150%-2274元)。至于鄢有土主张其他月份的加班工资,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继续履行合同及补发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工资、补缴社会保险问题。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瑞新公司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本案瑞新公司要求鄢有土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17医院工作,鄢有土不同意变更工作岗位,导致鄢有土无法继续在肿瘤医院正常工作,故鄢有土申请仲裁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但目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2013年11月30日已届满,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于该日终止,鄢有土仍要求继续履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由于此前系瑞新公司原因导致鄢有土无法正常工作,故鄢有土要求瑞新公司赔偿其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不能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按鄢有土停发工资前的基本工资1310元计算,瑞新公司需支付鄢有土该期间的工资损失5240元。同时,鄢有土要求瑞新公司补缴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原审法院亦予以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本案鄢有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累计工作满10年,故其每年可享受5天年休假。同时根据该条例规定,年休假一般在1个年度内安排年休,因工作需要,单位也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故用人单位如未安排年休,劳动者自第3年起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鄢有土于2013年4月申请仲裁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故其主张2010年12月至2013年4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未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经计算该期间鄢有土可享受的年休假为11天。瑞新公司应支付鄢有土未休年休假工资1325元(1310元/月÷21.75天×200%×11天)。因鄢有土对仲裁裁决的未休年休假工资622.22元未提出异议,原审法院对此予以尊重,瑞新公司仍需按裁决履行该项支付义务。
关于高温补贴,瑞新公司认为其已发放给鄢有土,却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鄢有土作为瑞新公司的员工,理应平等享有公司高温补贴的待遇,故原审法院确定瑞新公司仍需按相关标准支付鄢有土高温补贴。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02号)的规定,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本案鄢有土在肿瘤医院的ICU病房从事保洁工作,并不属于高温作业人员,原审法院参照一般工作人员标准计算,故瑞新公司应支付鄢有土2011年至2012年的高温补贴1020元(130元×4个月×2年)。
至于鄢有土仲裁要求瑞新公司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加付赔偿金等主张,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于2013年12月19日判决:一、瑞新公司支付鄢有土2011年4月至2012年11月延时加班工资不足部分2457.81元;二、瑞新公司支付鄢有土2012年12月至3月的工资5240元;三、瑞新公司支付鄢有土2010年12月至2013年4月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22.22元;四、瑞新公司支付鄢有土2011年至2012年高温补贴1040元;以上四项合计人民币9360.03元,瑞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鄢有土;五、瑞新公司为鄢有土补缴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的社会保险(具体补缴险种、金额由社保机构依政策确定),其中鄢有土应负担部分由其自行缴纳;六、驳回鄢有土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瑞新公司负担。
宣判后,原审原告瑞新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鄢有土的加班时间及未支付年休假工资的事实错误。2、原审判决认定因上诉人的原因造成被上诉人无法继续工作的事实错误。3、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高温补贴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加班工资4778.8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622.22元、高温补贴1040元、2012年12月至3月的工资5240元;无须为被上诉人补缴社会保险、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被上诉人鄢有土答辩称:上诉人瑞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举证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诉讼中,鄢有土已提交经其工作地点--肿瘤医院护士签名确认的其工作记录本以证实其存在加班事实,而瑞新公司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对鄢有土的加班事实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同样,瑞新公司诉称已支付鄢有土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高温补贴,但就该主张,瑞新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依法自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瑞新公司与鄢有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如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瑞新公司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瑞新公司未经鄢有土同意,擅自并更鄢有土的工作地点遭鄢有土拒绝后未再安排其工作,原审判决认定系瑞新公司的原因导致鄢有土无法正常工作,据此判令瑞新公司赔偿鄢有土不能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损失系正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瑞新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浙江瑞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宇
审判员陈艳
审判员王宓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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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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