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杰与内蒙古开元地球物理勘查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赵文杰与内蒙古开元地球物理勘查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赤民一终字第5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杰。
委托代理人夏文峻,四川元绪(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开元地球物理勘查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义方,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瑞学,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文杰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开元地球物理勘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3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文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文峻,被上诉人开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瑞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2日,赵文杰(乙方)、开元公司(甲方)签订聘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从2012年7月22日至2015年7月22日。甲方聘用乙方在技术部门担任地勘项目负责岗位工作。工资由基础工资加绩效工资组成,年收益20万元。合同约定,甲方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为甲方约定向乙方支付年收益的30%。聘用合同还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另外双方合同还约定,按照公司管理办法,乙方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根据公司制度扣发相应比例的工资。2013年4月1日,双方又签订聘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二年,从2013年4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甲方聘用乙方在技术部门从事副项目负责岗位工作。工薪构成为:基础工资加项目工资。基础工资部分为人民币10万元,按12个月平均,于每月15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项目工资按照乙方完成的,经甲方验收合格的货币工作量比例进行核算,根据年度综合验收结果一次性统一发放。甲方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额为甲方约定向乙方支付年收益的30%。同时双方合同还约定,按照公司管理办法,如乙方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根据公司制度扣发相应比例的工资。对于为什么签订了二份聘用合同,开元公司的解释是,赵文杰原来是项目负责,经过半年的试用,发现其不胜任这份工作,所以由项目负责变更成副项目负责,又签订了一份合同,口头协商原合同废止。赵文杰庭审中申请对2013年4月1日的聘用合同落款签字是否赵文杰所写及中间是否有换页进行鉴定,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及交纳鉴定费用。
开元公司提交其单位制作的考勤表三页及工资表八页及网上银行交易凭证六枚,证明赵文杰2013年4月份的出勤天数为26天,5月份出勤天数31天,6月份出勤22天。赵文杰4月份工资为7222元,5月份为8333元,6月份应发工资6111元,6月份工资尚未发放。现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庭审中,开元公司提交赵文杰出具的借据四枚,证明赵文杰分四次向开元公司借款合计28700元,已经报帐冲抵了22560元,尚欠6140元。
赵文杰曾向赤峰市红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赤峰市红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5日出具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对前一份合同的聘用时间、负责的岗位工作、工资标准等均有变更,且第二份合同也有双方的签字或盖印。赵文杰虽然对第二份合同落款签字是否赵文杰所写及中间是否有换页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及交纳鉴定费用,应当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且双方在第一份合同中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故双方应当受其合意变更后的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的权利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开元公司欠赵文杰6月份工资6111元,应当给付。关于赵文杰要求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按照公司管理办法,如乙方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根据公司制度扣发相应比例的工资”,所以,开元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赵文杰劳动报酬有一定的原因和理由,并非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现赵文杰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由开元公司给付赔偿金依据不足,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开元公司自行以赵文杰工资折抵欠款没有法律依据。赵文杰是否欠开元公司款,需要双方提交相应的欠款单据并经对账后,确定具体数额,故关于欠款的问题在本案中不予调整。赵文杰要求按照年收益20万由开元公司支付工资,依据不足,一是变更后的合同规定基础工资为年薪10万元,二是关于项目工资,赵文杰并未提交其已完成项目的证据以及验收合格的证据。现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予以解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判决:一、解除赵文杰、内蒙古开元地球物理勘查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2日、2013年4月1日签订的聘用合同。二、内蒙古开元地球物理勘查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赵文杰工资6111元。三、驳回赵文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赵文杰提出上诉称:第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真实存在的聘用合同为2012年7月22日签订的合同。在一审法院审理同一原被告的另一诉讼一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的过程中,上诉人提交了2012年7月22日签到的聘用合同作为主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以及劳动报酬、违约金约定的证据,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为对上诉人提交的聘用合同,也就是双方于2012年7月22日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均无异议。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表明被上诉人承认该证据所反映的内容符合客观真相,确有其事,表明该合同是真实持续存在的,表明至庭审时,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唯一前提就是2012年7月22日签订的合同。而且,该合同在对一审法院审理的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一案中,对被上诉人的利益有重大的利害关系,因为这影响到被上诉人可能向支付误工费的多少。上诉人的误工费是按照年薪20万的标准计算的。误工费占提供劳务者受伤一案中上诉人的请求赔偿金额一半以上。而被上诉人在2013年9月17日的庭审时对2012年7月22日签订的聘用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那么,同样,在2013年10月25日的庭审时该聘用合同是双方存在法律关系的唯一且真实的依据。第二,关于扣减工资是否合法合理,能否支持上诉人的违约金。首先,扣减劳动报酬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而在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更不用说是符合法定程序的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既然没有依据,被上诉人扣减上诉人劳动报酬谈何合法合理性其次,关于上诉人考核不及格的问题。如前所述,被上诉人并未在一审中提供关于工作考核的规章制度,也未提交对上诉人的考核结果的证据。由此,完全有理由认为,被上诉人扣减拖欠上诉人劳动报酬没有任何合情合理的理由和原因,理应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年收益的30%支付违约金。综上,一、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13年4、5、6月三个月尚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共计33333元;二、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依据合同约定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60000元的请求;三、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开元公司二审答辩表示服判。
上诉人赵文杰二审提供如下证据材料:证据1、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3334号民事判决,意在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人身损害赔偿的一审判决,证明双方只有一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就是2012年7月22日的合同。证据2、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张建儒签订的聘用合同,证明该合同工资部分是手写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3年4月1日签订的合同工资部分为机打,存在问题。被上诉人质证后认为,对于证据1不是生效判决,该案尚在审理之中,该案认定事实中,提交该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是上诉人本身是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是聘用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对于证据2其他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其他人如何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不能影响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怎么签订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两份合同形式都是一样的,上诉人没有异议的2012年的聘用合同工资部分也是机打的。本院认为,对于证据1因为在该案的审理中被上诉人并未对双方2012年7月22日合同予以否定,认为双方2013年4月1日重新签订了聘用合同,系对原有合同的变更,上诉人据此判决认为双方2012年7月22日合同为唯一生效合同,并据此主张该合同为计算月工资的依据不足,故本院只确认证据1的真实性。对于证据2,因其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直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文杰提出应以双方2012年7月22日签订的聘用合同作为支付劳动报酬、违约金约定的唯一依据,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赵文杰与开元公司分别签订有2012年7月22日聘用合同、2013年4月1日聘用合同,开元公司称依据原合同赵文杰原来是项目负责,经过半年的试用,发现其不胜任这份工作,所以由项目负责变更成副项目负责,又签订了一份合同,口头协商原合同废止。赵文杰对双方2013年4月1日聘用合同中间页提出异议,但原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及交纳鉴定费用,二审提供的证据材料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赵文杰的异议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开元公司的所述事实较为客观合理,本院予以采信。赵文杰与开元公司2013年4月1日签订的聘用合同客观存在、合法有效,是双方2013年4月1日以后法律关系的依据,故赵文杰提出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赵文杰提出被上诉人开元公司扣减拖欠其劳动报酬没有任何合情合理的理由和原因,应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上诉理由,原审结合双方聘用合同的约定情况以及本案实际情况,认为开元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赵文杰劳动报酬有一定的原因和理由,并非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对于赵文杰的违约金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赵文杰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孟凡林
代理审判员 崔明明
代理审判员 苏力德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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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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