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松诉新疆都市报社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黄玉松诉新疆都市报社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乌中民再字第2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玉松。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都市报社。
法定代表人:刘旭平,新疆都市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雪梅,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近,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黄玉松因与被申请人新疆都市报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乌中民五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新民申字第97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黄玉松于2014年4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认为,申请再审人黄玉松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再审人黄玉松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11)乌中民五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晓春
审判员王晴
审判员于翔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冠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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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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