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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林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1-2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92


孔祥林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003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孔祥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盛伟,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绥中县农电局电力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乃彬,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孔祥林因与被申请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以下简称葫芦岛供电公司)及绥中县农电局电力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葫民三终字第2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孔祥林申请再审称:(一)我与葫芦岛供电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依法应由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驳回起诉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葫芦岛供电公司的成立及对原农电企业国有资产划转与人员接收均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网公司、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孔祥林与葫芦岛供电公司之间的纠纷发生在辽宁省农电企业国有资产整体无偿划转过程中,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畴,驳回孔祥林的起诉并无不当。孔祥林其他再审理由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孔祥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孔祥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云波

代理审判员程洪利

代理审判员曹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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