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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云与大连澳森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1-2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36


孔祥云与大连澳森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四民申字第001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孔祥云。

  委托代理人:刘昌富,辽宁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澳森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娟,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孔祥云因与大连澳森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五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孔祥云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可以推翻原判决认定孔祥云与大连和平广场森泰斯广煜店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书是伪造的,请求撤销原判决,再审判决支持孔祥云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孔祥云应就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依据其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仅能证明孔祥云与大连和平广场森泰斯广煜店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孔祥云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大连和平广场森泰斯广煜店与澳森商贸有限公司系同一用工主体,又未能证明其与澳森商贸有限公司之间有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情况下,原判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孔祥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孔祥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孔祥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志强

代理审判员  郝 佳

代理审判员  张维和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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