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内蒙古河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喜如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1-2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16


内蒙古河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喜如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巴民三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河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斌,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莉,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喜如。

  委托代理人李婧。

  委托代理人王艳琴,杭锦后旗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内蒙古河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套木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喜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3)杭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志杰担任审判长,由代理人审判员李秀娥主审,与代理审判员郝勇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套木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文莉,被上诉人李喜如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婧、王艳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喜如系原告河套木业公司职工,于2010年11月23日在工作期间受伤,于2011年3月8日经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1年8月9日经巴彦淖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柒级,停工留薪期10个月;受伤后于2010年11月23日在杭锦后旗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1222.62元;2010年11月24日转巴彦淖尔市医院住院治疗至2011年2月9日,支出医疗费42397.62元;2012年12月11日至2012年12月25日在巴彦淖尔市医院进行二次手术治疗,支出医疗费13599.98元;期间另支出门诊检查、治疗费用557.6;被告向原告借支医疗费48000元,其余部分由被告垫付,工伤保险报销42030元,由原告实际领取;原告从社保机构实际领取了被告李喜如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562元。上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被告于2012年6月25日向杭锦后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2年7月31日仲裁委员会作出杭劳人仲字(2012)第7-1号部分裁决书,裁决:河套木业公司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李喜如停工留薪期工资18585元,即本人月工资1858.5元*停工留薪期10个月,该部分裁决的18585元原告已实际履行;2013年7月18日仲裁委员会作出杭劳人仲字(2012)第7号裁决书,裁决:一、河套木业公司在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李喜如工伤待遇共计193135.84元:1、垫付医疗费57777.84元;2、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17696元,即2528元(2011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7月(实际护理期限);3、返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562元;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980元,即3366元(2013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0个月(法定月数标准);5、就医交通费120元;二、河套木业公司从李喜如上述工伤待遇中扣除李喜如治疗工伤借款48000元后,实际应支付李喜如145135.84元;三、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四、杭劳人仲字(2012)第7-1号部分裁决书所列裁决项目内容;五、驳回申请人李喜如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申请请求。该裁决作出后,原告河套木业公司不服诉至该院,要求:1、依法判决驳回被告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的申请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另查明,关于被告李喜如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原告河套木业公司主张以工资表记载的6个月平均计算,被告李喜如认可劳动仲裁委员会计算方法及数额,月均工资为1858.5元。经庭审查明,工资表反映被告李喜如在2010年11月受伤当月之前实际工作5个月,合计领取工资8780元,其月均工资应为1756元;关于被告所支出交通费120元,原告因无相应票据不予认可,但根据被告居住地与住院治疗地之间往返需要,酌情予以认定。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本案中,原告河套木业公司已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被告李喜如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工伤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分别支付。其中,医疗费用应由原告河套木业公司垫付后向工伤保险基金报销,未能报销或报销不足部分,其仍应按实际支出向被告李喜如支付,被告以借款形式借支部分应予以核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562元由公司从社保机构实际领取,应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标准应按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均工资计算,至仲裁裁决作出时双方劳动关系并未依法解除,故应以2013年标准3366元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查明的被告李喜如月均工资,应由公司依法支付,已先予执行的,实际支付时予以核减;被告要求的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并无特殊医嘱或依法鉴定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因被告认可仲裁裁决数额,本院酌情认定,予以支持;劳动关系双方均同意解除,应予以准许。故原告要求判令驳回被告劳动仲裁申请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承担的工伤待遇,部分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部分,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对于仲裁裁决未支持的被告仲裁申请项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不予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河套木业公司要求驳回被告李喜如劳动仲裁申请的诉讼请求;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三、原告河套木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下列工伤待遇中核减被告李喜如借款48000元、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8585元后,共计支付被告李喜如126414.82元:1、被告李喜如垫付医疗费57777.82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562元;3、停工留薪期工资17560元(本人月均工资1756元*停工留薪期10个月);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00980元(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366元*柒级伤残法定标准30个月);5、交通费120元;四、驳回被告李喜如其它部分工伤待遇请求。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河套木业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河套木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李喜如是在2010年受伤,应以2010年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标准来计算,按2013年的标准是不公正的。

  被上诉人李喜如答辩称,原审判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喜如系上诉人河套木业公司职工,于2010年11月23日在工作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现上诉人河套木业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李喜如是在2010年受伤,应以2010年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标准来计算,按2013年的标准执行是不公正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七级伤残为30个月工资。被上诉人李喜如于2013年通过劳动仲裁委解除劳动合同的,故原审法院按2012年标准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人河套木业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河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志杰

代理审判员  李秀娥

代理审判员  郝 勇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武爱茹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