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开封市顺达商标印刷厂、开封市耐火材料厂与被上诉人赵玉钢、原审被告开封市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乾润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上诉人开封市顺达商标印刷厂、开封市耐火材料厂与被上诉人赵玉钢、原审被告开封市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乾润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汴民终字第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顺达商标印刷厂。
法定代表人郭勇,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勇,该厂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强,该厂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耐火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张聚法,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勇,该厂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强,该厂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钢。
委托代理人陈宝玲、李婧,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开封市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勇,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昆明乾润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勇,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开封市顺达商标印刷厂、开封市耐火材料厂因与被上诉人赵玉钢、原审被告开封市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乾润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月16日,开封眼镜专业市场、开封市顺达商标印刷厂、开封市耐火材料厂出具一份关于赵玉刚同志的情况说明,证明赵玉刚从1999年10月至2012年11月在开封市顺达商标印刷厂和开封市耐火材料厂合办的厨具市场任门卫工作。赵玉钢提供的1999年11月的工资表上有赵玉刚(钢)的名字,且该表显示有开封市商标印刷厂厂长郭勇的签名。赵玉钢提供的同事赵建国的录音资料证明赵玉钢在厨具市场工作,工资由赵建国代领。2013年7月4日,开封市鼓楼区工业信息化局出具证明:“眼镜市场是由开封市顺达商标印刷厂和开封市耐火材料厂联合办的眼镜市场,眼镜市场隶属于以上两个厂。”2012年12月25日,开封市顺达商标印刷厂作出《开封市顺达商标印刷厂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解决职工安置问题。根据该安置方案,职工所欠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至企业改制当月(2012年12月),属于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属于企业承担的由受让方承担;以后由个人自己缴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按照政策发放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月平均工资1372元,工龄每满一年按一个月计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发放一次性医疗补助,标准为企业每年工龄补助100元。2013年3月31日,开封市耐火材料厂作出《开封市耐火材料厂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根据该安置方案,根据该安置方案,职工所欠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至企业改制当月(2013年4月),其他安置内容同开封市商标印刷厂。另查明,赵玉钢原系开封市日杂公司职工,2004年12月开封市日杂公司与赵玉钢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为赵玉钢缴纳养老保险费至2004年12月底。从2005年5月至2012年11月,赵玉钢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共计20146.29元。开封眼镜专业市场开始是卖眼镜的,后来又改成卖厨具的市场。赵玉钢与原审四被告因安置问题产生纠纷,赵玉钢申请劳动仲裁,因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赵玉钢提供的开封市眼镜市场、开封市顺达商标印刷厂、开封市耐火材料厂的情况说明、鼓楼区工信局出具的证明、职工资表、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赵玉钢从1999年10月-2012年11月在开封市商标印刷厂与开封市耐火材料厂联合办的眼镜市场工作的事实,因眼镜市场隶属于开封市商标印刷厂与开封市耐火材料厂,故该两个单位应参照职工安置预案为赵玉钢安置,具体安置内容:一、支付赵玉钢已垫付的养老保险费20146.29元。二、支付赵玉钢经济补偿金17836元。三、支付赵玉钢医疗补助费1300元。四、支付赵玉钢失业保险赔偿金15840元。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赵玉钢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开封市顺达商标印刷厂和开封市耐火材料厂应当支付赵玉钢失业保险赔偿金,按照规定,现在开封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确定,每月为880元,酌定开封市顺达商标印刷厂和开封市耐火材料厂支付赵玉钢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数额为15840元。对赵玉钢要求开封市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乾润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责任的诉求,因赵玉钢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开封市顺达商标印刷厂支付赵玉钢养老保险费20146.29元、经济补偿金17836元、医疗补助费1300元、失业保险赔偿金15840元。开封市耐火材料厂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赵玉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开封市顺达商标印刷厂和开封市耐火材料厂负担。
开封市顺达商标印刷厂和开封市耐火材料厂均上诉称:1、赵玉钢与开封市顺达商标印刷厂和开封市耐火材料厂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赵玉钢是开封市日杂公司正式职工,全民所有制身份。1997年11月到开封市眼镜市场兼职做临时工当保安,工资由眼镜市场管委会发放。眼镜市场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后,其受雇于由区工信局干部、个体工商户、企业下岗职工组建的厨具市场并由管委会具体管理。厨具市场和眼镜市场也不是一个单位,眼镜市场是独立法人企业,应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厨具市场并不是开封市顺达商标印刷厂和开封市耐火材料厂开办,除了租赁关系,无其他任何关系。郭勇是眼镜市场管委会主任,负责眼睛市场日常工作,同时也是开封市顺达商标印刷厂的厂长,其对赵玉钢的审批签字是行使眼镜市场管委会的职务行为,赵玉钢的工资在眼镜市场的工资发放表可显示,与开封市顺达商标印刷厂和开封市耐火材料厂无任何关系。2、赵玉钢与眼镜市场也不是标准劳动关系,2004年其与日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办理失业后,赵玉钢已经领取了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享受了失业保险待遇,至2005年6月都登记为失业状态,不可能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再判令其他单位支付重叠时间的经济补偿金、失业金没有法律依据。另外,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条例,个人账户的8%是参保者必须个人承担的,而原审法院判令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开封市顺达商标印刷厂和开封市耐火材料厂承担明显不合法。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护开封市顺达商标印刷厂和开封市耐火材料厂的合法权益。
赵玉钢答辩称:1、赵玉钢在厨具市场做保卫工作,由开封市顺达商标印刷厂和开封市耐火材料厂出具的证明和材料说明为证,工资发放表上有开封市顺达商标印刷厂厂长郭勇的签字,以上证明赵玉钢与开封市顺达商标印刷厂、开封市耐火材料厂有劳动关系,其应当对赵玉钢进行安置。且厨具市场没有办理经营手续,承担责任的主体亦应是开封市顺达商标印刷厂和开封市耐火材料厂。2、原审法院对养老保险费、经济补偿金及失业保险金的认定是正确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开封市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乾润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原审判决其不承担责任正确。
本院经审理查明,赵玉钢原系开封市日杂公司职工,2004年12月开封市日杂公司与赵玉钢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至2004年12月底。2003年6月赵玉钢与开封市日杂公司因托管期满终止合同,在开封市失业保险办公室办理了失业手续,并领取了2003年7月至2005年6月(计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1999年赵玉钢到开封市眼镜市场兼职做临时工当保安,开封市眼镜市场工资表中显示有赵玉钢的工资。开封市顺达商标印刷厂的工资表中未显示有赵玉钢。郭勇是开封市顺达商标印刷厂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开封眼镜专业市场的法定代表人,该市场开始是卖眼镜的,后来又改成卖厨具的市场。由于眼镜市场纳入开封市“两改一建”项目,原眼镜市场正式职工,按有关规定由“两改一建”项目开发单位接续劳动关系,安排就业岗位,妥善安置。
本院认为,从本案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赵玉钢系开封眼镜市场临时工,其并无证据证明其为眼镜市场正式职工。开封市顺达商标印刷厂、开封市耐火材料厂及眼镜市场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厨具市场亦由眼镜市场管委会负责管理。由于郭勇同时亦为眼镜市场的法定代表人,其在眼镜市场工资表上的签字应为履行眼镜市场负责人的职务行为。且开封市眼镜市场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开封市顺达商标印刷厂、开封市耐火材料厂与眼镜市场不存在隶属关系,赵玉钢与该二厂亦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没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该二厂没有为赵玉钢办理和交纳缴纳任何费用的义务。赵玉钢起诉开封市顺达商标印刷厂、开封市耐火材料厂系主体错误,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判决不当,依法应予以改判。依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赵玉钢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赵玉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薛国胜
审 判 员 葛瑞萍
审 判 员 李翠莲
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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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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