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王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董明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天津王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董明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津高民申字第4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王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亚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辉,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明。
再审申请人天津王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朝酒店)因与被申请人董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朝酒店申请再审称:用人单位因员工过错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法定医疗期的限制。本案中,王朝酒店单方解除与董明劳动合同的理由为董明存在旷工的过失行为。董明的旷工行为是否成立系认定劳动合同解除性质的关键事实,一审中双方均提交了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并对对方证据均持有异议。一、二审法院没有就关键证据进行论证,在无法查明董明是否存在旷工事实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董明提交意见认为,王朝酒店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朝酒店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董明在王朝酒店的实际工作年限不满5年,应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董明因2011年11月5日颈椎扭伤休病假,王朝酒店认可董明请假手续至2011年11月16日,而董明在一审期间提供了其2011年11月19日至2011年12月23日的医院挂号单、诊断证明书、医药费单据等证据,王朝酒店对真实性无异议。一、二审判决认定董明2011年11月19日至2011年12月23日在法定医疗期内,不存在连续旷工的事实,并无不当。王朝酒店以董明存在连续旷工五日为由在2011年11月16日即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一、二审判决认定违法解除并支付相应的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再审审查期间,王朝酒店撤回关于防暑降温费和节假日加班费的再审请求,本案予以准许。
综上,王朝酒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王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 宇
代理审判员 郝 艳
代理审判员 郭静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段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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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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