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凯云诉新疆碧海云天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海鲜城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薛凯云诉新疆碧海云天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海鲜城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乌中民再字第2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凯云,系乌鲁木齐富丽华酒店厨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碧海云天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海鲜城。
法定代表人:邱汉贵,新疆碧海云天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海鲜城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薛凯云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碧海云天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海鲜城(以下简称海鲜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乌中民一终字第948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新民申字第132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薛凯云以其与海鲜城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薛凯云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薛凯云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10)乌中民一终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立娟
审判员刘雪花
审判员于翔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梁士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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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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