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与何军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与何军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0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
法定代表人:傅冠军,该频道总监。
委托代理人:胡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军。
委托代理人:邹新军,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以下简称政法频道)因与被上诉人何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3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1年9月7日起,何军到政法频道处工作,岗位为保安。双方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临时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7个月,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每月基本工资由底薪加岗位工资组成,底薪600元/月、岗位工资500元/月;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13年6月27日,政法频道以与何军因福利待遇问题产生分歧,协商不成为由向何军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2013年7月1日,政法频道解除与何军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双方就经济补偿方面产生纠纷,何军遂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政法频道支付经济赔偿金8160元、代通知金2040元、年终奖1200元、2013年6月工资差额7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065元、年休假工资1407元,共计18572元。该会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13)477号裁决书(以下简称仲裁裁决),裁决由政法频道支付何军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04元、年休假工资802元、代通知金2040元、经济补偿金4362元,共计8708元。政法频道不服上述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何军未就上述仲裁裁决提出起诉。
原审法院另认定:何军的工作年限为1年10个月;何军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238元。
原审法院认为:政法频道与何军存在真实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何军未提起诉讼,应当视为对仲裁裁决所认定、裁决的事项无异议。一、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仲裁裁决认定何军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为5天,政法频道应当支付何军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04元。政法频道起诉的理由中未对上述加班天数提出异议,只是提出加班工资已经以固定方式支付完毕,但政法频道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支付了加班工资;何军已提供排班表证明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且对裁决的天数及数额未提出异议;因此,法院认为政法频道应当向何军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04元。二、关于年休假工资。仲裁裁决认定何军未休年休假天数为4天,政法频道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802元。因为年休假记录应当由政法频道保留,现政法频道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何军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已休年休假,亦未能证明其已支付了年休假工资,故政法频道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何军对上述未休假天数以及工资数额未提出异议,法院认定政法频道应当支付何军年休假工资802元。三、关于代通知金。仲裁裁决所述代通知金即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而解除劳动合同则应补偿一个月工资。本案中,政法频道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时间为2013年6月27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3年7月1日,政法频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而解除与何军的劳动合同,应当额外支付何军一个月工资。仲裁裁决认定该项数额为2040元,何军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支持。四、关于经济补偿金。政法频道以因福利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双方协商不成为由解除与何军的劳动合同。法院认为,该理由并不能成为政法频道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何军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故政法频道解除与何军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政法频道应当支付赔偿金。仲裁裁决认定政法频道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4362元,何军未提出异议,故法院对该数额予以支持,政法频道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驳回政法频道全部诉讼请求;二、由政法频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何军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04元;三、由政法频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何军年休假工资802元;四、由政法频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何军额外一个月的工资2040元;五、由政法频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何军经济补偿金4362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负担。
上诉人政法频道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工资报酬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另上诉人为了保持长久以来的财务管理制度,以维持稳定的管理秩序,将被上诉人的各项加班工资先期以固定标准在每月的工资中以稿酬的形式予以发放,年终时经过对被上诉人全年度的加班、年休假情况进行审核,依据相应的标准总体发放年中费用。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此种支付形式上诉人已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双方均已认可,且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实际履行。综合被上诉人各年度的工资发放总和可知,上诉人已全额发放所有费用,并无任何拖欠。综上,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等计8708元;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何军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以及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政法频道是否应当支付何军节假日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2、政法频道是否应当支付何军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
关于焦点一。经审查,1、何军提供的排班表可以证明政法频道安排其法定节假日加班5天的事实,政法频道提出加班工资已经依据相应的标准在年终总体发放,但其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政法频道提出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已经支付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2、政法频道未提供证据证明安排何军休年休假,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支付何军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因此,政法频道提出的年休假工资已经支付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经审查,1、涉案仲裁裁决认定政法频道解除与何军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何军未提出异议,视为何军认可该事实,故政法频道应当支付何军经济补偿金。原审判决认定政法频道解除与何军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赔偿金不妥,但判处并无不当。2、本案中,政法频道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时间为2013年6月27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3年7月1日,政法频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而解除与何军的劳动合同,故其应当额外支付何军一个月工资。因此,政法频道提出的其无须支付何军经济补偿金以及代通知金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得当。上诉人政法频道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案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祖湖
代理审判员黄红萍
代理审判员戴静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钟志彬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