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与刘XX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XXX公司与刘XX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廊民一终字第4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公司。
负责人陈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XX。
委托代理人周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上诉人XXX公司与被上诉人刘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X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XXX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日,刘XX以其本人为申请人,以XXX公司为被申请人,向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X劳仲案字[2012]第X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刘XX与XXX公司均认可刘XX于2010年12月29日入职XXX公司处做保安员,2010年12月30日刘XX与XXX公司双方签定了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2月29日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满后,刘XX继续在XXX公司处工作,刘XX与XXX公司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6月30日刘XX离职。刘XX主张2010年12月30日其递交XXX公司的关于不再办理社会保险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2012年6月30日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574.15元,XXX公司应支付刘XX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5148.30元及2012年1月至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071.1元。刘XX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关于不再办理社会保险的申请,证明该申请内容不是刘XX的本意。2、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的工资表。证明刘XX工资数额。其中2012年工资表载明:2月份工资总额2480元、3月份工资总额2573.30元、4月份工资总额2480元、5月份工资总额3006.92元、6月份工资总额2412元,共计12952.22元。3、辞职书,证明刘XX主动辞职,未写明真实理由,如写明真实理由,XXX公司不会在辞职书上签字。XXX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工资表的证明目的认可,对另外两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从刘XX提供的其本人书写的辞职书可以看出,刘XX因家中有事主动辞职,并非因XXX公司未给刘XX缴纳社会保险而辞职,且刘XX无其他证据证明其自己主张的辞职原因,故刘XX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关于刘XX主张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劳动合同期满,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劳动合同终止。刘XX继续在XXX公司处工作,XXX公司发给刘XX工资,双方建立新的劳动关系,XXX公司应当在重新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刘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刘XX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XXX公司应支付刘XX2012年2月至6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12952.22元。关于社会保险费问题,应由有关部门处理,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刘XX2012年2月至6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2952.22元。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XXX公司负担。
XXX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2012年2月至6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2952.22元是错误的。
刘XX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XXX公司与被上诉人刘XX劳动关系明确,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规范。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期满后,上诉人继续在被上诉人处工作,应系一个新的用工事实,上诉人应依法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案中被上诉人依法享有要求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权。上诉人关于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理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X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欣
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
代理审判员 杨 莉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倪芳华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