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永慧与摩托罗拉移动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韩永慧与摩托罗拉移动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津高民申字第03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永慧。
委托代理人:陈哲,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摩托罗拉移动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EFFEREYGORDONCANTLEBABY,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培,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韩永慧因与被申请人摩托罗拉移动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托罗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保民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永慧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方式、认定摩托罗拉存在经济性裁员的客观条件、裁减的人数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裁员履行了合法手续、认定韩永慧领取了经济补偿金推定认可解除劳动关系等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对案件审理需要的主要证据,韩永慧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二审法院未予调查收集。3.一、二审判决对认定劳动合同解除合法性问题、举证责任分配、裁员的法律适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摩托罗拉公司提交意见认为,韩永慧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摩托罗拉公司作为手机生产企业,因经济效益下滑决定裁员,征得了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并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了报告和备案,韩永慧在此次裁员的范围内。摩托罗拉公司主张本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韩永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求才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选择“用人单位辞退”一栏。另外,韩永慧提交了员工离职申请书和物品归还清单,收取了经济补偿金并办理了退工退档手续,之后还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综合以上情况,一、二审判决认定摩托罗拉公司与韩永慧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相关的法律规定。对韩永慧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工资和未休年假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关于韩永慧主张的欠付加班费的赔偿金,因未经行政前置程序,亦不予支持。
综上,韩永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永慧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 宇
代理审判员 方 哲
代理审判员 郭静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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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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