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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勋富与天津开发区兰顿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1-2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988


郭勋富与天津开发区兰顿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津高民申字第05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勋富。

委托代理人:朱玉华,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开发区兰顿油田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胜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永明,天津津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郭勋富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开发区兰顿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保民终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郭勋富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郭勋富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勋富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谢力澎

代理审判员王会君

代理审判员吴彬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齐晨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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