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东莞市拓浦格瑞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与和仙海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1-24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26


东莞市拓浦格瑞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与和仙海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6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拓浦格瑞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琴,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元祥,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仙海。

  上诉人东莞市拓浦格瑞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浦格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仙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8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和仙海于2012年7月9日入职拓浦格瑞公司工作,任冲压组作业员,实行计件工资制。拓浦格瑞公司已为和仙海参加社会工伤保险。

  2013年6月9日,和仙海发生受伤事故,被送往东莞三局医院接受住院治疗。2013年7月11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出东社保工伤认字第GSRD220316212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和仙海前述受伤属于工伤。2013年8月8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业务流水号为LJ00481862的《鉴定书》,认定和仙海伤残九级。发生工伤后,和仙海未回拓浦格瑞公司恢复上班,至2013年9月10日,和仙海以工伤事故为由提出离职申请,经拓浦格瑞公司同意后于2013年9月11日离厂。2013年8月22日、9月23日,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出《职工因工伤亡补偿待遇支付决定》,先后向和仙海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500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04元。

  随后,和仙海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塘厦仲裁庭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拓浦格瑞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71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3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200元、2013年6月9日至8月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200元。该仲裁庭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东劳人仲院塘庭案字(2013)7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拓浦格瑞公司支付和仙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0042.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2127.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926.40元、2013年6月9日至8月8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2947.10元;驳回和仙海的其他仲裁请求。拓浦格瑞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诉讼。和仙海未提起诉讼。

  庭审中,拓浦格瑞公司提供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工资表复印件,工资表被剪裁成条状,无法准确对应表中各项数据的栏目名称,但能准确辨认实发工资数额。双方确认工资只发放到7月份,实发工资为:1308元、2803元、2241元、3127元、1578元、2979元、806元、1024元、3174元、3378元、3518元、1865元、1422元,即和仙海受伤前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月均工资为2462.80元。和仙海对拓浦格瑞公司该举证无异议。

  另,双方均未对和仙海的工伤就医情况进行举证,拓浦格瑞公司称不清楚和仙海的出院日期、医疗期,认为停工留薪期不宜计算至2013年8月8日。和仙海称就医材料交给了社保部门,已记不清楚出院日起、医嘱全休的情况。

  原审法院查明以上事实,有拓浦格瑞公司营业执照、和仙海身份证、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员工资料表、工资表、辞工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职工因工伤亡补偿待遇支付决定等以及一审庭审笔录附卷为据。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对和仙海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伤治疗及伤残鉴定情况无异议,对此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和仙海因工伤导致九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伤残九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以该工伤职工9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终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以该工伤职工2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以该工伤职工8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前述已查明和仙海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由于工资表的各项数据无法准确对应栏目名称,难以识别和仙海的应发工资数额,原审法院以和仙海的实发工资核算和仙海的工伤待遇。即和仙海应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2165.20元(2462.80元/月×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925.60元(2462.80元/月×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9702.40元(2462.80元/月×8个月)。拓浦格瑞公司未按和仙海的实际工资水平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和仙海自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和仙海应得的金额,拓浦格瑞公司应向和仙海补足差额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拓浦格瑞公司应向和仙海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8665.20元(22165.20元-13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821.60元(4925.60元-310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702.40元。

  另,和仙海自2013年6月9日受伤接受治疗,至2013年8月8日鉴定和仙海伤残九级,该期间内和仙海必然有停工接受治疗的需要,且时间跨度尚属合理,拓浦格瑞公司主张停工留薪期无须至2013年8月8日,但拓浦格瑞公司未就此进行举证,对拓浦格瑞公司该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6月9日至2013年8月8日属于和仙海的停工留薪期,拓浦格瑞公司应按和仙海原工资待遇支付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013年6月1日至8月8日,拓浦格瑞公司应向和仙海计付的工资为2462.80元/月×(2+8/31)=5561.16元。期间,拓浦格瑞公司已向和仙海支付1865元+1422元=3287元,拓浦格瑞公司应向和仙海补足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561.16元-3287元=2274.16元。

  综上,拓浦格瑞公司主张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东莞市拓浦格瑞金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和仙海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8665.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821.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702.40元;二、东莞市拓浦格瑞金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和仙海支付2013年6月9日至2013年8月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274.16元;三、驳回东莞市拓浦格瑞金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东莞市拓浦格瑞金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拓浦格瑞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和仙海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317元。二、和仙海在社保部门领取的工伤待遇是依法支付的,拓浦格瑞公司也是依法参保,不存在差额。三、和仙海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已经全额支付,不存在差额。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拓浦格瑞公司无需向和仙海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8665.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821.60元、2013年6月9日至2013年8月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274.16元,拓浦格瑞公司应当向和仙海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536元。

  被上诉人和仙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二审审理,本院对原审查明清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仅对上诉人拓浦格瑞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首先,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及结合和仙海的入职和工伤发生时间,原审法院认定和仙海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462.8元并无不当,拓浦格瑞公司主张和仙海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317元,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拓浦格瑞公司主张按2317元/月标准计算和仙海应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院亦不予支持。

  其次,本案中,拓浦格瑞公司未依法按和仙海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和仙海不能依法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拓浦格瑞公司应向和仙海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因此,拓浦格瑞公司主张无需向和仙海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和仙海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462.8元,则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和仙海2013年6月1日至8月8日期间工资应为2462.80元/月×(2+8/31)=5561.16元,由于拓浦格瑞公司只支付和仙海工资3287元,拓浦格瑞公司应向和仙海补足工资差额2274.16元,故拓浦格瑞公司主张无需向和仙海支付工资差额,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拓浦格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的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拓浦格瑞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晓艳

代理审判员  胡文轩

代理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晓彬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