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秀奎与东光县水务局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崔秀奎与东光县水务局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申字第1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秀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光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张吉海,局长。
再审申请人崔秀奎因与被申请人东光县水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沧民终字第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崔秀奎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在1986年无故清退了再审申请人,没有给任何补偿,请求法院根据国家政策责令被申请人落实兑现再审申请人的养老保险问题。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于1984年5月因国家政策被列为下放人员,后于1986年自行回家务农,再审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双方的纠纷实为原行政机关在落实有关精简机构、淘汰冗员政策时产生的遗留问题,应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处理,且再审申请人对此问题在时隔20余年之后提起诉讼,故一、二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崔秀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雪华
代理审判员 付 强
代理审判员 梁 然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孟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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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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