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生贵等与河北五矿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陈生贵等与河北五矿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石民申二字第00006号
主办人:刘俊平
领导批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并案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生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并案被告、二审上诉人)付素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并案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五矿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杨群年。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并案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商务厅后勤服务中心。
法定代理人刘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并案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市新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崔素敏。
再审申请人陈生贵、付素英因与被申请人河北五矿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商务厅后勤服务中心、石家庄市新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石民一终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生贵、付素英申请再审称:1、河北省商务厅后勤服务中心在劳动仲裁后才在《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及承诺》上盖章,因此,该协议未能成立和生效。2、工资表河北省商务厅后勤服务中心作了改动,我方申请鉴定,原审没有采纳,原审认定是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只是《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及承诺》。3、陈生贵、付素英仍是五矿员工。其到河北省商务厅后勤服务中心工作是劳务派遣关系,认定超过诉讼时效不判决经济补偿金等适用法律错误。4、遗漏补发工资至最低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5、有新证据证明河北省商务厅后勤服务中心与申请人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本院认为,《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及承诺》是陈生贵、付素英对河北省商务厅后勤服务中心的承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之规定,在河北省商务厅后勤服务中心收到时即生效,河北省商务厅后勤服务中心何时盖章并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陈生贵、付素英主张该协议未能成立和生效,于法无据;陈生贵、付素英虽然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供了新的证词,证明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与河北省商务厅后勤服务中心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由于是证人证言,其证明效力还不足以推翻《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及承诺》书证所认定的事实。
河北省商务厅后勤服务中心提供的工资表是复印件,无法进行鉴定,法院依据《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及承诺》这一证据认定陈生贵、付素英与河北省商务厅后勤服务中心是非全日制用工的事实,并无不当。
陈生贵、付素英主张其仍是五矿员工,到河北省商务厅后勤服务中心工作是劳务派遣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其对河北五矿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且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原审对陈生贵主张河北五矿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应给其补足工资差额、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赔偿金、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另外,对再审申请人主张补发工资至最低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在原审均进行了判决,不存在漏判问题。
综上,再审申请人陈生贵、付素英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生贵、付素英的再审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俊平
审判员谭会雄
审判员李超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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