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箭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湖南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箭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常民一终字第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湖南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蹇思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箭。
委托代理人李红,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湖南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龚箭从2004年10月1日起到金泰物业公司设备维修部任智能系统主管至到2012年4月30日离职。龚箭在金泰物业公司工作期间,金泰物业公司未依法为龚箭缴纳社会保险金。2012年4月9日,龚箭以自己工作付出与回报不对等和金泰物业公司一直未解决其五险一金的问题为由,向金泰物业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同年4月28日,龚箭向金泰物业公司提出经济补偿申请,并要求金泰物业公司支付劳动待遇未果。2012年10月25日,龚箭以要求金泰物业公司支付其在金泰物业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工资、失业保险金、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社保金、退还保证金为由,向武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2年12月16日,武陵区劳动人事仲裁委作出常武劳人仲字[2012]第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金泰物业公司支付龚箭2012年4月劳动报酬2151.72元;2、金泰物业公司支付龚箭经济补偿金10530元;3、金泰物业公司支付龚箭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1904元;4、金泰物业公司支付龚箭201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075.86元;5、驳回龚箭其他仲裁申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湖南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签收调解书之日一次性给付龚箭30000元(含押金1600元以及常武劳人仲字[2012]第65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的所有内容以及关于缴纳社会保险金等争议在内),从此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共计15元,湖南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关 飙
审 判 员 柳 萌
审 判 员 王 道 万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 英 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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