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忠与唐纳森(无锡)过滤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李建忠与唐纳森(无锡)过滤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4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建忠。
委托代理人:姚志萍(系李建忠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纳森(无锡)过滤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WUEUGENEXIAOGA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章俊,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瑶,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建忠因与被申请人唐纳森(无锡)过滤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建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晓岚
代理审判员 韩 祥
代理审判员 罗有才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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