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天辉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劳动争议申请案
袁天辉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劳动争议申请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陕赔民申字第006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天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法定代表人:周学富,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杨,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林涛,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袁天辉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9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袁天辉于2014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袁天辉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袁天辉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焦玉珍
审判员王选民
代理审判员段秦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文静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