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中国农业大学与慈红兴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1-2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58

中国农业大学与慈红兴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66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大学。
法定代表人柯炳生,校长。
委托代理人路飞,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红兴。
委托代理人马惠启,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大学(以下简称农业大学)因与被上诉人慈红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农业大学之委托代理人路飞,被上诉人慈红兴之委托代理人马惠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业大学在一审法院诉称:2008年1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慈红兴在农业大学的食堂担任厨师。合同到期后,双方又于2011年1月14日签订劳动合同续签书,将原劳动合同期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6月14日,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就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额达成了一致,由于慈红兴在之前一个阶段对工资待遇不满意,工作消极不认真,对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影响,而且慈红兴也有意尽快离职换个收入更好的工作,所以慈红兴在经济补偿金方面做出让步,同意农业大学支付补偿金16800元即可,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之后农业大学支付了该款项,并在第四条特别强调: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以及第五条: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之约定,否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补偿金额的违约金。但慈红兴在取得经济补偿金并顺利离职后便反悔,提起劳动仲裁,农业大学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农业大学无需向慈红兴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18972元;2、本案诉讼费由慈红兴承担。
慈红兴在一审法院辩称:慈红兴原系农业大学员工,单位违法将慈红兴辞退,之后双方签署了《协议书》,如果不签该协议,无法拿到最后一个月工资及补偿金,双方签署《协议书》之前并未就按照1400元的标准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达成一致意见,慈红兴不同意单位按照该标准发放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要求单位补足差额。慈红兴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农业大学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慈红兴入职农业大学担任厨师。双方签有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慈红兴正常工作至2013年6月14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981元。
农业大学(甲方)与慈红兴(乙方)于2013年6月14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依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并承诺共同遵守:一、乙方因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任期已到,经中心考核研究决定不与续签订合同,现予以辞退……自2013年6月14日起双方不再有劳动关系。二、乙方在农业大学后勤基建处饮食服务中心运行一部工作期间工资报酬已全部结清,工资支付至2013年6月20日,计人民币3200元……四、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五、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之约定,否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补偿金数额的违约金……”。同日,农业大学做出离职表,写明离职原因为工作不认真、迟到、给予辞退,并有相关人员在“保管室”及“中心经理”两栏处签字,“人力资源”、“宿管负责”、“财务室”处无人签字。双方均称离职表中内容为农业大学填写。农业大学称单位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考虑到辞退会面临高额的赔偿金,没有履行完离职表中的相关程序,所以有些部门没有签字,离职表并未生效,单位转而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达成一致,既而签订了《协议书》,故双方系协商一致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慈红兴对此不予认可,称先有离职表而后签订《协议书》,且不签订《协议书》就无法领到最后一个月工资以及补偿金,其不认可单位做出的解除理由,认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并未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达成一致。2013年6月17日,慈红兴从农业大学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16800元,领款凭证上载明“一次性经济补偿”计算方法为“1400×12=16800”。
慈红兴以要求农业大学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于2014年2月24日做出京海劳仲字(2014)第15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农业大学向慈红兴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18972元,驳回慈红兴的其他申请请求。农业大学不同意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慈红兴同意仲裁裁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订书、《协议书》、离职表、领款凭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慈红兴虽称不签订《协议书》就无法领到相应工资及补偿金,但并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认定《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本案中,农业大学对于应向慈红兴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无异议,但认为双方在签订《协议书》之前已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达成一致,故已足额支付,无需支付差额。对此,法院认为双方于2013年6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中并未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计算方法或者具体数额,虽然《协议书》第五条写明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补偿金数额的违约金,但此处也未明确该“补偿金”即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退言之,即使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也未明确计算基数、计算方法或者具体数额。2013年6月17日的领款凭证上虽载明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计算方法及具体数额,但并无证据显示双方在签订《协议书》之前曾就该计算基数、计算方法或者具体数额达成一致,且领款凭证仅证明慈红兴已实际收到相应款项,并不能认为其对领款凭证上载明的计算基数、计算方法、具体数额即表示同意以及双方在签订《协议书》之前曾就此达成一致。此外,对于《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的理解,法院认为,因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即为双方签订《协议书》的时间,故此双方签订《协议书》之后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即行解除,而农业大学认可应于《协议书》签订之后向慈红兴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该项支付义务并不在《协议书》第四条“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的约定之中,故《协议书》第四条的约定并不影响慈红兴向农业大学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的权利。综上,现并无充分证据显示双方在签订《协议书》之前已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16800元达成一致,法院对于农业大学的主张不予采信,按照慈红兴在职时间及工资标准进行核算,农业大学应向慈红兴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数额远高于16800元,法院判令农业大学补足差额,仲裁委员会裁决的金额并未高于法定标准,慈红兴亦表示同意,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中国农业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慈红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一万八千九百七十二元。如果中国农业大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后,农业大学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本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农业大学无需向慈红兴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18972元,本案上诉费由慈红兴承担。上诉理由是: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已经就经济补偿金的金额达成一致,并且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之后实际支付了该笔费用,双方不存在其他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慈红兴的经济补偿金没有得到全额支付,慈红兴也不会与农业大学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该协议第四条、第五条对经济补偿金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强调,双方应当遵守约定。
慈红兴同意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于2013年6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中并未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计算方法或者具体数额,虽然《协议书》第五条写明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补偿金数额的违约金,但此处也未明确该“补偿金”即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3年6月17日的领款凭证上虽载明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计算方法及具体数额,但并无证据显示双方在签订《协议书》之前曾就该计算基数、计算方法或者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农业大学认可已于《协议书》签订之后向慈红兴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该项支付义务并不在《协议书》第四条“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的约定之中,故《协议书》第四条的约定并不影响慈红兴向农业大学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的权利。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农业大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中国农业大学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中国农业大学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秦顾萍
代理审判员  朱 华
代理审判员  许庆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邾映映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