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中国某某管理局张掖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案
刘某某诉中国某某管理局张掖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案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甘民初字第3065号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施仪,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管理局张掖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系该单位处长。
委托代理人衡佳利,系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管理局张掖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其身患重病,无法继续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黄 华
审 判 员 汤巧杰
人民陪审员 朱金兰
二0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希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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