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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欣与北京武进现代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1-2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16

张欣与北京武进现代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30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欣。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武进现代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欣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武进现代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武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5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欣申请再审称,第一、一审判决没有支持我要求武进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明显违背劳动法和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第二、我任职后努力工作,积极研发市场,经常节假日加班,武进公司对加班天数予以确认,但是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补发加班费80000元和25%经济补偿金20000元。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我这一诉讼请求,明显违法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第三、2012年1月武进公司单方宣布解散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就解聘全体员工,致使我一直失业在家,无经济来源,生活无着落。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武进公司与张欣签订的书面“聘书”及收入证明中明确了张欣的自然信息以及工作岗位、职务、工资标准等,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明确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作用。二审法院认定该聘书与收入证明相结合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并驳回张欣要求武进公司支付2010年5月19日至2011年4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2011年4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张欣主张武进公司应支付其加班费,二审法院认为张欣在一审中提供的加班事实的证据,存在诸多前后矛盾之处,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对于张欣要求武进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张欣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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