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万明与沈阳市环保仪器设备厂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刘万明与沈阳市环保仪器设备厂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3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万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市环保仪器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何德远,该厂厂长。
再审申请人刘万明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环保仪器设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万明申请再审称:(一)沈阳市环保仪器设备厂应为其更改工种、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法院应予审理。(二)从2000的1月开始,沈阳市环保仪器设备厂未给再审申请人安排工作,并将再审申请人下岗待工,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8条的规定,沈阳市环保仪器厂应支付2000年至今的生活费。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刘万明提出沈阳市环保仪器设备厂应为其更改工种、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法院应予审理的问题,因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故原审法院对刘万明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刘万明提出沈阳市环保仪器厂应支付2000年至今的生活费问题,因刘万明未向沈阳市环保仪器设备厂提供实际劳动,依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原审法院对刘万明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刘万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万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永才
代理审判员 关鹿凝
代理审判员 陈德巍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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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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