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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生才与西门子奥钢联冶金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1-2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51


蒲生才与西门子奥钢联冶金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3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蒲生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门子奥钢联冶金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上诉人蒲生才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9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蒲生才于2001年3月30日进入西门子奥钢联冶金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奥钢联公司)工作,担任钳工(钻床工),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为2012年3月30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7月16日,西门子奥钢联公司向蒲生才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内载有“双方劳动合同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解除,事由如下:您被发现在2013年7月12日晚间7时半许,将公司一铁皮偷窃至厂区外,并于下班后意图从赃物藏匿处取走。根据劳动合同第10.5条规定及《员工手册》第6章第3条第2款规定,双方劳动关系的最后一天为2013年7月16日”等内容。西门子奥钢联公司为蒲生才缴纳社会保险至2013年7月。

  2013年7月18日,蒲生才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西门子奥钢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50,000元、2013年6月7日至2013年6月16日的医疗费27,191.70元、2013年6月休息日加班费310元及中班费10元、2013年7月休息日加班费720元、中班费60元、车贴400元及高温补贴160元、2013年年休假8天折算工资6,6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沪劳人仲(2013)办字第572号裁决,对蒲生才的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蒲生才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西门子奥钢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0元、2013年6月7日至6月16日期间的医疗费27,191.70元。

  原审另认定,2013年7月16日中午,西门子奥钢联公司人事通知蒲生才谈话并形成会议记录,记录内载:“……HR:当天晚上7点半左右你在干什么?蒲:在上班。其他想不起来了。HR:你有什么特别事项需要向我们说明的吗?蒲:没有,想不起来。HR:下面,我们先一起看一段录像。(HR通过投影将2013年7月12日晚间7:29-7:33公司申富路东门监控录像在会议室里进行播放)HR:录像已经看了。蒲生才,请告诉我们录像中拿着铁皮并把它放在门口的人是你吗?蒲:是我。我想起来了。我做了一个不锈钢板想放在自行车后面。因为那块板太长,不好拿,所以我放在门口,下班的时候想拿走的。HR:正如你所讲,从录像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2013年7月12日晚上7点半左右整个事件过程。7:29你先对申富路东门进行了踩点;7:33你将从公司里拿出的铁皮偷放在门口。事实上,通过录像我们还看到23:01你下班后,骑车到藏匿点寻找铁皮,试图将它取走,但没有找到。对此,你怎么解释或有什么想要说明的吗?蒲:这个东西是我们那里放工件架子上的废料板。HR:不论是否你所认为的废料或其它,都属于公司,都不能擅自拿走的。蒲:我知道。这个行为肯定是不好的行为,违反了厂纪厂规。我觉得上班时间不应该做自己私有的东西。此外,我觉得也不应该占公司小便宜,早知道我就去外面买一个了……”。蒲生才在该会议记录落款处签字,并注明“本人的做法是不对,确实不应该,想和做都错了”等内容。

  原审还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10.5条约定: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合同或公司的规章制度,则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关于何种情况被视为“严重”,相关举例将被规定在《员工手册》或其它公司政策中。西门子奥钢联公司的《员工手册》第6节第3条“立即解雇情形”的第2项规定:“单独或共谋窃取、故意损坏或毁坏公司财产、员工财产、客户财产”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纪律,公司有权立即解雇员工。

  原审庭审中,蒲生才陈述,其于2013年7月12日欲从公司拿取一块长550mm、宽105mm、厚10mm的废铁皮,该废铁皮价值不足1元、2元。虽然该废铁皮的价值不大,且蒲生才最终未能拿成,但蒲生才知道这是公司的财物,其拿取公司财物的行为是不对的,故事后向西门子奥钢联公司承认错误并道歉,希望西门子奥钢联公司给予其机会。但西门子奥钢联公司最终却以蒲生才该行为属于盗窃,据此解除了蒲生才的劳动合同。蒲生才认为,从废铁皮的价值及用途来看,蒲生才的行为是比较轻微的,远远达不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西门子奥钢联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是西门子奥钢联公司对蒲生才过于苛刻,夸大了蒲生才行为的严重程度,故西门子奥钢联公司解除蒲生才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对的。西门子奥钢联公司对此则称,蒲生才欲拿走的铁皮实际是公司某一产品上的布线槽盖板,且放在车间内平时放置生产用的工装夹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工件架上,并非放置在垃圾桶内的废弃物。即使确如蒲生才所述是废铁皮,公司就金属废料也有指定的放置区域,并由指定的合格供应商定期进行处理,员工不能随意处置。从监控录像来看,蒲生才先进行踩点,再取铁皮放至厂区围栏外,最后于下班后出厂门至外面藏匿处取铁皮,由于保安已提前发现并取走铁皮,故蒲生才最终未能取到铁皮。由此可见,蒲生才为拿这块铁皮是处心积虑的。蒲生才作为一名老员工,完全清楚公司的规章制度,蒲生才这样的偷盗行为是不被允许的,西门子奥钢联公司不认为这是对蒲生才道德标准要求过于苛刻。

  蒲生才另于原审庭审中陈述,其治疗发生的医疗费27,191.70元经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审核不属于理赔范围,此系西门子奥钢联公司没有为其投保足额的商业保险所致,故西门子奥钢联公司应当承担该部分医疗费。

  原审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违反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作出一定的处罚。根据蒲生才自述并结合西门子奥钢联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蒲生才于2013年7月12日上班期间将车间工件架上的铁皮取出后放置于公司厂区外,并于该日下班后至藏匿处寻找铁皮但未找到的事实。蒲生才上述行为实际已经导致属西门子奥钢联公司所有的财物脱离了西门子奥钢联公司的控制范围,蒲生才的行为既违反了西门子奥钢联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也显然违背了蒲生才作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所负有的忠诚义务,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西门子奥钢联公司为严肃劳动纪律,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依照《员工手册》规定对蒲生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因此,蒲生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蒲生才要求西门子奥钢联公司支付其2013年6月7日至6月16日期间的医疗费之请求,原审认为,西门子奥钢联公司依法为蒲生才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同时为蒲生才额外投保了商业保险。现蒲生才要求西门子奥钢联公司承担其因治疗发生的不属于商业保险理赔范围之内的医疗费,无依据,难以支持。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判决:驳回蒲生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蒲生才负担。

  原审判决后,蒲生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其并无偷盗之意,其拿走的铁皮仅长550mm、宽105mm、厚10mm,实际价值极低,是废旧铁皮,不属于《员工手册》第6节第3条“立即解雇情形”第2项规定中有关财产的范围,且不构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西门子奥钢联公司支付蒲生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0元。

  被上诉人西门子奥钢联公司辩称,不同意蒲生才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以及蒲生才的自述,蒲生才存在于2013年7月12日上班期间将车间工件架上的铁皮取出后放置在公司厂区外的行为。铁皮不管价值多少,均属于西门子奥钢联公司的财产。蒲生才的这一行为已导致西门子奥钢联公司的财物脱离了公司的控制范围,显然违背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当忠诚、诚信的基本原则,对用人单位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根本无法也不应当以财物价值来衡量。因此,西门子奥钢联公司解除与蒲生才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蒲生才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蒲生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金绍奇

代理审判员  钱文珍

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 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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