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志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倪培事宜申请案
上海天志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倪培事宜申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144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天志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红生。
委托代理人陈妍。
委托代理人戴黎娅。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倪培。
仲裁申请人倪培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天志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因支付加班工资等事宜一案,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宝劳人仲(2014)办字第174号裁决书。申请人上海天志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因被申请人倪培已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诉讼,故对申请人上海天志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天志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劳人仲(2014)办字第174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海天志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徐树良
审 判 员姜 婷
代理审判员沈明霞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莫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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