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有限公司与李平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有限公司与李平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4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峰,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平。
再审申请人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有限公司再审请求: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再审本案。改判李平给付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有限公司借款10519.3元,机动车维修费15000元,重新购买型材的损失60000元。(一)关于10519.3元借款的给付问题。李平在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工程的甲方借款,此后李平如何支配使用上述借款的,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有限公司当初并不知情。本案李平向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有限公司提供的全部发票、收据甚至其自制白条的事实尤其是一审诉讼过程中,李平向法院提交的三张收据,可以证明李平不但是上述借款的经手人,同时也是上述全部借款的实际支配使用人,否则李平没有理由,也没有条件说出上述借款的实际用途,这说明,使用借款用途的证据材料,在李平手中由李平掌握,因此,李平应该对其没有占用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二)关于15000元修车费损失和重新购买型材的60000元损失的问题,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有限公司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上述损失均是李平严重失职的情况下造成的,因此,该损失应由李平承担。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关于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有限公司提出李平应该对其没有占用10519.3元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问题。因李平已向原审法院提交三张收据,用以证明10519.3元借款全部用于项目工程,而非李平占有。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有限公司提出李平占用了10519.3元借款,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因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李平在黑山少年活动中心项目中占用借款10519.3元的事实,故未支持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有限公司要求李平在归还借款10519.3元的主张,并无不妥。关于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有限公司提出李平应承担15000元修车费损失和重新购买型材的60000元损失的问题。因发生事故车辆系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有限公司所有,发生事故在工作期间,无证据证明李平发生事故时未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原审法院未支持由李平应承担15000元修车费的主张,并无不妥。李平作为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有限公司原经理行使管理职责,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有限公司要求李平承担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造成材料损失60000元,即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
综上,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宇庭
代理审判员 宁久宏
代理审判员 王少林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帆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