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靳一平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永城营销服务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上诉案

2015-11-2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053

靳一平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永城营销服务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商民一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靳一平,又名靳依平。

委托代理人崔庆先,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永城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肖华,职务,该营销部经理;桑永超,职务,该营销部业务经理。

靳一平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永城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中华保险永城营销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8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永城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做出(2012)永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判决中华保险永城营销部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靳一平提成款46746.15元。中华保险永城营销部不服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商民二终字第439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驳回靳一平的诉讼请求。靳一平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靳一平及其诉讼代理人崔庆先,被上诉人中华保险永城营销部负责人肖华及其业务经理桑永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7年4月13日,被告中华保险永城营销部与靳一平所负责的永城市永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在该协议尾部手写有“补充协议:靳一平及其儿子靳红光为中华保险永城营销部业务员,工资待遇按口头协议执行。”夏国政对补充协议认可。2008年9月28日下午,时任中华保险永城营销部经理助理的夏国政与原告靳一平结算有《夏经理靳依平算账总结》:2007年度投保业务量为交强险68137元,按10%提成款为6813.70元;商业险为137710元,按18%提成为24787.82元;合计应提成31601.52元。2008年度投保业务量为交强险20160元,按15%提成为3024元;商业险67336.85元,按18%提成为12120.63元;合计应提成15144.63元。二年度合计提成为46746.15元。2009年6月2日,中华保险永城营销部与靳一平就所欠保费进行结算,靳一平2007年至2008年9月28日欠中华保险永城营销部保险费共计76510元,靳一平为中华保险永城营销部书写了欠条。在中华保险永城营销部向靳一平追索拖欠保险费的一案中,靳一平主张用2007年和2008年的提成款46746.15元充抵其所欠中华保险永城营销部76510元保险费用,遭中华保险永城营销部拒绝,后(2010)永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就欠交保险费案作出判决,支持了中华保险永城营销部的诉请,以提成款与欠交保费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对靳一平要求抵销的主张不予支持。双方发生本纠纷。

原审认为,原告提供的中华保险永城营销部与永城市永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其中的补充条款,系夏国政自己添加,没有得到被告中华保险永城营销部的认可或者追认。原告依据该补充协议主张被告中华保险永城营销部给付其保险提成工资款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靳一平的诉讼请求。

靳一平上诉称,补充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之前由时任中华保险永城营销部经理助理夏国政手写,双方均有原件,被告的那份协议上也有此内容,但被告拒不提供。46746.15元提成款的结算清单经双方认真核算,并附有基础结算依据。夏国政手写补充协议及结算提成款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被告对此应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负责人口头辩称,补充协议系夏国政个人添加,夏国政后来调出本公司,按照当时的政策提成款也应当提,靳一平所主张的提成款也属实,但其所主张的提成款46746.15元本单位已经给付。

本院归纳本案的争执焦点为,上诉人靳一平所主张的46746.15元提成款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所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加盖有双方公章,且时任中华保险永城营销部经理助理夏国政予以认可,没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按照双方的协议及双方后来实际履行协议的情况,补充协议中靳一平的工资待遇实际是指上交保险费的提成款;靳一平主张的46746.15元提成款,是双方业务人员共同计算、共同认可的数据,且附有每辆车所交保险费的数额等基础数据作为支撑,能够证明中华保险永城营销部尚欠靳一平46746.15元提成款;夏国政虽然后来调出中华保险永城营销部,但其任职期间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中华保险永城营销部口头辩称该46746.15元及此前的全部提成款双方已经结清,但没有提供证据支持。

本院认为,双方所签业务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靳一平主张的46746.15元提成款,是时任中华保险永城营销部经理助理夏国政亲自经手和结算的数据,真实可信,夏国政任职期间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行为结果中华保险永城营销部应当承担。中华保险永城营销部辩称该46746.15元提成款双方已经结清,没有提供证据支持,辩解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判决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永城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给靳一平提成款46746.15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清振

                       审 判 员  张 杰

                       审 判 员  许珍红

二○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沿心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委托律师收费价格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

  • 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委托律师收费价格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

  • 请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

  • 劳动报酬纠纷律师要怎样收费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

  • 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委托律师,律师费怎么算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