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顺与天津市明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刘桂顺与天津市明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刘桂顺。
委托代理人铁中林,天津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天津市明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贤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姝瑾,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倩倩,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上诉人刘桂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受理,2014年2月8日作出的(2013)丽民初字第6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桂顺的委托代理人铁中林,被上诉人天津市明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姝瑾、李倩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刘桂顺与明瑞公司系劳动关系。2012年7月21日,刘桂顺因在工作中右腿被砸伤致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后在天津市东某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9月10日,刘桂顺自行离开医院回家,因患肢活动不当,于2012年9月11日回天津市东某医院后检查发现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术后再次骨折、钢板折断,刘桂顺遂要求出院,并于当日前往天津医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9月28日出院。刘桂顺在天津市东某医院住院期间,明瑞公司承担了其全部医疗费,并派人对刘桂顺进行护理,亦曾为刘桂顺送饭。刘桂顺在天津医院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53384.28元,明瑞公司在此期间未支付刘桂顺任何费用。2013年3月11日,天津市东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认定刘桂顺所受损伤系工伤。2013年7月18日,天津市东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桂顺的伤情为伤残9级,确定刘桂顺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刘桂顺伤前月工资为1200元。2013年8月13日,刘桂顺就工伤待遇向天津市东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津丽劳某字(2013)第39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明瑞公司支付刘桂顺医药费53384.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7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0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4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232元等共计123982.28元,驳回了刘桂顺的其他申诉请求。双方均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明瑞公司诉称,不服仲裁裁决,现诉请准许明瑞公司无需支付刘桂顺各项工伤待遇123982.28元、诉讼费用由刘桂顺承担。庭审中,明瑞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为准许其不支付刘桂顺在天津医院的医疗费53384.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70元,准许其按照裁决确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的50%支付上述待遇。针对刘桂顺的诉讼请求辩称,不同意刘桂顺的诉讼请求。
刘桂顺诉称,刘桂顺因工伤致伤残9级,现不服裁决,诉请明瑞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45475.28元,其中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裁决确定的数额,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179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0908元,停工留薪期内生活护理费18603元。针对明瑞公司的诉讼请求辩称,不同意明瑞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刘桂顺发生工伤已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其中包括医治工伤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现双方的争议焦点首先在于刘桂顺在天津医院的医疗费和在该院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如何承担的问题。明瑞公司在刘桂顺伤后履行了为其出资治疗的义务,刘桂顺未遵医嘱外出期间因患肢活动不当而导致二次骨折,以至延长了住院时间、增加了医疗费损失,其本人对损失扩大负有责任,但是刘桂顺二次骨折与其工伤术后行动不便确有关联,二次骨折也给刘桂顺本人身体造成痛苦,因此,明瑞公司主张刘桂顺二次骨折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由刘桂顺个人承担有违公平,因此酌情确定由双方分担该两部分费用。刘桂顺在天津市东某医院住院期间,明瑞公司虽曾为刘桂顺送饭,但并不足以抵销应履行的给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义务,因此刘桂顺主张明瑞公司支付在天津市东某医院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予支持,明瑞公司诉请不支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明瑞公司并未就刘桂顺的伤残等级是否受二次骨折影响而加重举证,其主张刘桂顺依据伤残等级所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50%支付并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双方对于裁决所确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数额并无异议,以此数额确定。刘桂顺伤前工资低于本市同期职工平均工资60%,因此应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19008元,刘桂顺超出该数额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刘桂顺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节,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工资待遇不变,刘桂顺原工资数额为1200元,现刘桂顺主张按照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核算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停工留薪期是以刘桂顺最初受伤的伤情由相关部门确定,与刘桂顺二次骨折并无关联,明瑞公司主张支付50%并无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关于刘桂顺主张停工留薪期内生活护理费18603元一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刘桂顺在天津市东某医院住院期间,明瑞公司已经指派人员护理刘桂顺,履行了护理义务,刘桂顺在天津医院住院期间,刘桂顺主张由其妻护理,但并未就护理人误工损失提供证据,因此刘桂顺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三十条一款、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原告(被告)天津市明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原告)刘桂顺医疗费21353.72元、住院伙食补助176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0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4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232元,总计91645.72元。执行办法:原告(被告)天津市明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款交被告(原告)刘桂顺或交法院转被告(原告)刘桂顺。二、驳回原告(被告)天津市明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告)刘桂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均由原告(被告)天津市明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刘桂顺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3)丽民初字第6015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伤医疗费53384.28元、住院伙食补助207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790元、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1860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9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4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232元,总计145475.28元。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对原审未支持上诉人工伤医疗费21353.72元不服,上诉人的二次骨折,不是上诉人故意造成。由于二次骨折造成的其他费用被上诉人应当予以给付,故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明瑞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桂顺与被上诉人明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予认定。2012年7月21日,上诉人因在工作中右腿被砸伤致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后在天津市东某医院住院治疗,上诉人所发生的工伤已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上诉人明瑞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医疗费21353.72元、住院伙食补助176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0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4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232元,总计91645.7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主张二次工伤医疗费21353.72元以及产生其他相应费用的问题,上诉人在天津市东某医院住院期间,被上诉人承担了其全部医疗费,并派人对上诉人进行护理以及送饭。但上诉人未遵医嘱,自行离开医院,外出期间导致二次骨折,以至损失扩大,故上诉人对此负有一定责任。原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二次骨折部分的费用由双方分担,并无不妥。现上诉人要求二次骨折的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的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综上,原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桂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广利
审判员李静
审判员吴文琦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武耀明
速录员刘玉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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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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