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荣与沈阳第一水泵厂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王宝荣与沈阳第一水泵厂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3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宝荣
委托代理人:王向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第一水泵厂。
法定代表人:贾忠实,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宝荣因与被申请人沈阳第一水泵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宝荣申请再审称:沈阳第一水泵厂未及时给王宝荣缴纳医疗保险,造成王宝荣医疗费无法报销,沈阳第一水泵厂应赔偿经济损失。沈阳第一水泵厂单位安置方案给报销取暖费,却不给报销医疗费,没有道理。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沈阳第一水泵厂的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该单位的权力机构,可以决定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沈阳第一水泵厂就该单位职工安置问题已经召开职工大会并通过了职工安置方案,安置方案中并不包括报销职工医药费。原审法院依据职工安置方案,考虑到沈阳第一水泵厂的实际安置状况,对王宝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王宝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宝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永才
代理审判员 关鹿凝
代理审判员 陈德巍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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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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