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煤潘家窑煤业有限公司与支建荣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山西中煤潘家窑煤业有限公司与支建荣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朔中民终字第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中煤潘家窑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海仁,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时斌,山西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支建荣。
委托代理人鲁大智,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中煤潘家窑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潘家窑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平鲁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西中煤潘家窑煤业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贾时斌、被上诉人支建荣及其委托代理人鲁大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朔州市平鲁区潘家窑联营煤矿,经2007年煤矿整合重组后,变更为山西中煤潘家窑煤业有限公司。支建荣自2002年为原潘家窑联营煤矿的锅炉工。整合重组后,仍在中煤潘家窑公司从事锅炉工作。潘家窑煤矿留用人员2008年7月份工资核定表显示支建荣为留用人员。2008年1月1日,支建荣与惠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有朔州市平鲁区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盖章,期限2OO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工作内容:到潘家窑煤矿担任锅炉工工作。工资由中煤潘家窑公司审核并发放。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中煤潘家窑公司提供惠众公司与支建荣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和支建荣提供上述协议书原件在多处地方不一致。2008年8月4日,中煤潘家窑公司与锐锋公司签订“潘家窑煤矿辅助生产项目承包合同”,期限为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止,其中第四项锅炉、暖风炉运行、维护工作。2008年6月2日,锐锋公司与支建荣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工作内容为锅炉工。其工资由中煤潘家窑公司审核并发放。发放至2011年6月份。之后,支建荣一直在中煤潘家窑公司仍是司炉工,工资由中煤潘家窑公司发放,其领取工资的花名表上无单位公章和审核人签字。2012年12月10日,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与金林公司签订“潘家窑锅炉、燃煤热风炉运行、维护承包合同”,期限为2010年l0月15日至2012年10月14日,另一份同样性质的合同期限为2012年10月15日至2013年10月14日。2013年5月3日,支建荣就劳动关系向朔州市平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作出平劳仲字(2013)第228号仲裁裁决书,查明支建荣在中煤潘家窑公司连续工作10年以上,裁决支建荣与中煤潘家窑公司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中煤潘家窑公司应当立即与支建荣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原审认为,支建荣自2002年以来就在原朔州市平鲁区潘家窑联营煤矿从事锅炉工工作,2007年改制后,支建荣被确定为中煤潘家窑公司的留用人员,其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审核和发放都没有变化,双方已经形成多年的劳动合同关系。期间,中煤潘家窑公司与惠众公司、锐锋公司、金林公司就劳务派遣工作内容有过往来,支建荣因工作内容按要求与惠众公司、锐锋公司签订过合同,但并未改变中煤潘家窑公司与支建荣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判决:支建荣与山西中煤潘家窑煤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当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山西中煤潘家窑煤业有限公司应当与支建荣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案件受理费10元,由山西中煤潘家窑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山西中煤潘家窑煤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审判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支建荣从2002年一直在原朔州市平鲁区潘家窑联营煤矿从事司炉工作。2007年改制后,支建荣被确定为上诉人中煤潘家窑公司留用人员。虽然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分别与惠众公司、锐锋公司签订过半年劳动合同,但从2009年至今,支建荣再未与第三方签订过新的劳动合同,仍在中煤潘家窑公司从事司炉工作,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及工资的审核、发放都未发生变化,故支建荣与中煤潘家窑公司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中煤潘家窑公司至今未与支建荣签订劳动合同,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山西中煤潘家窑煤业有限公司所提之上诉理由,无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原判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山西中煤潘家窑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殷 莉
审 判 员 边艳桃
审 判 员 丰德胜
二O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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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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